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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资金QFII门槛降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 00:58 中国证券报

  ○ 对基金、保险公司等长期资金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证券资产规模要求从原先的100亿美元下调到50亿美元,同时保险公司取消了实收资本限制,成立年数也由30年降到5年

  ○ QFII应当以自身名义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应当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交所委托三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交易

  ○ 养老基金、保险资金、共同基金等长期资金的锁定期降低为3个月,对其余资金1年的锁定期要求维持不变

  ○ 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

  本报记者 闻召林 夏丽华 北京报道

  经过3年多的试点,QFII管理制度将于9月1日进行一次全面刷新。中国证监会、

人民银行、国家外管局联合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不仅向海外长期资金降低了QFII门槛,同时允许QFII以自身名义直接开立证券账户,并将养老基金、保险资金、共同基金等长期资金的锁定期由1年以上降低为3个月。

  《管理办法》共37条。与现行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新增了4条,修订了29条,删除了6条。新修订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吸引长期资金和完善投资监管两个方面。

  中国证监会在相关通知中强调,在今后的QFII引入过程中,将对长期资金管理机构适度倾斜,以吸引长期资金入市。为此,适度调整了QFII的进入资格标准,将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等长期资金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由原先的100亿美元下调到50亿美元,同时保险公司取消了实收资本限制,成立年数的要求也由30年降到5年。另外,明确规定了其他机构投资者,如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的准入资格,要求其须成立五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但对银行和证券公司的资格标准维持不变。为鼓励中长期投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等长期资金管理机构,在申请QFII资格时将予以优先考虑。

  通知强调,新办法允许QFII直接开立证券账户,明确规定QFII应当以自身名义申请开立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应当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QFII为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保险资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投资资金等长期资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基金(或保险资金等)”。账户资产属“基金(保险资金等)”所有,独立于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下转A02版)(《办法》及通知全文见A07版,相关解读见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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