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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分类监管正式起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 05:2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银监会下发65号文信托业分类监管正式起航该文件提出,信托公司可在异地采取私募式路演方式推介创新产品

  证券时报记者秦利

  见习记者吴清桦

  本报讯近日,银监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65号文)正式下发。通知就创新试点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此外,通知提出,取得创新资格的信托公司,针对机构投资者的集合信托计划可突破200份的限制,并可在异地以私募式路演方式进行推介创新产品。

  通知中指出,信托公司开展创新试点,应当经中国

银监会批准。申请创新试点的信托公司应符合八项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具有规范的透明度要求和信息披露制度;(三)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已结束的信托产品全部按合同约定履行,现有信托产品运行平稳;(四)最近年度提足各项损失准备后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五)最近连续两年监管评级优秀或者良好;(六)具有开办创新试点业务所需的机构、团队和专业人员;(七)具有相应的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去年下半年,为推动行业分类监管,监管层推动了信托业评级。按照综合质量好坏,监管层为信托公司指定了A、B、C、D、E五级,其中A级为最高级别。通知中对信托创新试点资格批准是否会按照这一监管评级结果没有规定。

  通知还指出,信托公司申请创新试点资格,应逐级报批。银监局负责初审并在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银监会审批;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直接报银监会审批。银监会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后,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由提出申请的信托投资公司有关董事、高管人员、主要专业人员参加答辩,并在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业内一直存在争议的信托合同200份限制问题,通知第五条作出了相关规定。对取得创新类试点资格后的信托公司,针对机构投资者的单个产品的信托合同份数不受数量限制,即可突破200份的限制,但是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得少于200万元,单个机构投资者的最低合同份额不低于100万元。

  通知第六条还规定,信托公司推介创新产品,可以在注册地以外地域采取私募式路演方式进行,但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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