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监管重在执行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 00:48 中国证券报 | |||||||||
李季先 实际上,就《指引》的具体规定来看,若没有相关部门的执法配合,即使是一般“执行”起来都难,就更别提什么“执行到位”了。一方面,作为自律性监管体系的一部分,由深交所发布的《指引》只是一个相对约束各市场主体,譬如上市公司、券商等的内部自律性规范,其本身并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外部性”特征。因而《指引》的规
在国外,特别是美国,管理部门维护“公平披露规则”靠的是对上市公司提起“执法诉讼”。但在我国缺少相应司法制度的情况下,要想保证深交所发布的《指引》具有有效性,得到切实执行,显然除了有关部门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严格监管外,还必须开辟第二条道路。具体来说,就是要从《指引》所涉及特定主体的主管部门上找突破口,争取通过建议由中国证监会牵头进行部门联动立法来解决《指引》的执行难问题。同时,要充分发挥《刑法修正案(六)》对上市公司或相关人员选择性披露的最后“裁决法”作用。当然,对于《指引》中即使通过联动立法也不可能得到执行的条款,譬如公共媒体披露问题。由于牵涉媒体“地方化”的深层次问题,不是一朝一夕能解决的,对这样的问题性条款如果不能删除,就要好好修正并加上适用的前提条件,以限制其适用。 总之,就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和执法体系而言,要做好中小企业板公平信息披露监管,除了尽速建立中国自己的执法诉讼和民事赔偿诉讼之外(这是治本之策),一般认为,中央政府部门间的“常态”联合立法和联合执法往往更容易发挥作用,也更容易收到预期的监管效果。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