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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偿顺序“新老划断”获肯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 05:47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钱昊旻 实习记者 俞靓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昨天对企业破产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此次提交的审议稿对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哪一个更应优先清偿,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处理方式,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肯定。这为此法的尽快出台扫清了障碍。与会人员认为,草案已比较成熟,经过此次审议修改后应尽快出台。

  尽快出台破产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加成熟的重要标志

  路甬祥副委员长指出,企业破产法是市场经济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也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一部具有标志性的法律。近年来,国企改革力度正在加大,企业的重组、联合、并购居多,企业的破产案件也越来越多。企业的破产,特别是一些国有大型企业的破产,影响广,甚至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迫切需要有一部完善的法律予以规范。他赞成在本次会议讨论修改以后提请表决,尽早地出台。

  贾志杰委员说,破产法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至关重要。欧盟不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其中一条理由就是中国没有一部真正意义的破产法。

  侯义斌委员认为,一部破产法的正式推出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达到更加成熟的程度,应该尽快出台破产法。

  “新老划断”劳动与担保债权清偿顺序扫除了立法障碍

  成思危副委员长指出,在破产清偿顺序中,是担保债权优先,还是劳动债权优先,是企业破产法最关键的问题。目前采取折衷的办法,在本法公布前是劳动债权优先,本法公布后就是担保债权优先。

  在贾志杰委员看来,两个优先都有硬道理:企业破产受害最大的是破产企业的职工,如果劳动债权再得不到清偿,对职工来讲无疑是雪上加霜。在企业破产中首先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是以人为本的体现,也是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但担保债权优先也是有道理的,我们搞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信誉经济,诚信优先,企业破产清算把担保债权放在首位,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国际法的惯例。立法时到底把哪个放在优先的地位,就成了立法者的难题。现在这样处理,是立法工作的重大突破,既解决了历史遗留难题,又统一了立法指导思想,凸显了我们这部法的中国特色。

  其他委员对这种处理方式也表示赞同,同时建议对拖欠职工工资的问题,应有一个治本的办法,在其他相关立法的时候与企业破产法衔接好,以杜绝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

  此外,成思危副委员长还建议,在企业破产法中作一条规定:在担保的时候已经欠的劳动债务要优先清偿。这是因为,在担保时已经欠的劳动债务,银行有责任查清,如果没查清就同意贷款了,那么就应是劳动债权优先清偿,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利益。现在的情况是企业经营不下去了,拖欠了工人工资,就把企业财产拿去担保借款,银行也没经过调查,就接受了担保,而企业拿了钱又不发工资。这样做对银行也是一个督促,贷款之前就必须事先调查企业是否拖欠了工人的工资,而不是单纯地评估企业的财产。

  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破产法应当包括金融机构破产

  此次审议稿,对金融机构破产程序首次作出明确规定。贾志杰委员说,关于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问题,原来也是一个难题。最早考虑金融问题特别敏感,涉及千家万户储蓄者的利益,而且金融机构破产易引起社会震荡,影响政治稳定,准备不纳入到这部法律草案中,后来大家考虑,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破产法应当包括金融机构破产问题,所以这次做了补充。考虑到金融的特殊性和敏感性,这个补充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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