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32万元存款“蒸发”法院判处银行为过错埋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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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 05:2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报讯青岛市民刘女士持32万元的个人活期存折到银行取款时,却被银行告知已被他人提取,刘女士遂将银行告上法庭。日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刘女士人民币32万元,并支付这笔存款利息。 据介绍,刘女士于2004年10月18日在青岛市中山路一家银行开了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并于同年12月6日转存人民币32万元。2005年10月27日,刘女士持存折到这家银行的重庆路
经银行方面调取营业信息查询发现,2005年9月27日,一个叫刘振波的人在这家银行一个分理处办理并领取了万事达生肖鸡卡一张,此人拿着与刘女士同样的存折和身份证,以刘女士代理人的身份,将32万元划到自己的信用卡账户上,并于当日和次日分别在青岛、济南的这家银行网点内分8次将32万元全部取走。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与银行之间的存款关系成立,在刘女士所持存折上没有任何取款痕迹的情况下,存款却被他人骗取,视为银行存在过错,银行应对32万元存款的流失承担责任。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