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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城房产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摘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中期报告摘要摘自中期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www.sse.com.cn。投资者
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中期报告全文。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中期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振华及会计机构 负责人陆忠明声明:保证中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不适用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因上年同期公司没有物业管理费收入和设计、咨询收入,故未做比较。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01,999.56万元,其中房地产开发收入占99.24%,物业管理费收入占0.76%,故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仅列示了房地产开发收入。

  公司房地产业务主要分布于常州、上海、南京、苏州四地,由于苏州项目尚未有收益,故本报告期暂不列示入分地区情况。

  5.3 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适用√不适用

  5.4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5.5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上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6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7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不适用

  5.8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不适用

  5.8.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5.9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不适用

  5.10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1 公司管理层对

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2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6.3 重大关联交易

  6.3.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不适用

  6.3.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2006年上半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2006年下半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

  □适用√不适用

  6.6 原非流通股东在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6.7 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不适用

  未股改公司已承诺股改但未能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

  利润表

  2006年1-6月

  编制单位: 江苏新城房产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王振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 陆忠明

  7.3 报表附注

  7.3.1 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7.3.2 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控股子公司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苏州新城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分别投资4000万元和1000万元成立昆山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别占其注册资本的80%和20%。由于苏州新城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由本公司与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分别占其注册资本的10%和90%,同时本公司拥有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95.8%的股权,故本公司直接和间接合计拥有昆山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100%的股权,2006年半年度将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分别投资9万元和1万元收购了江苏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分别占其注册资本的90%和10%。由于本公司拥有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95.8%的股权,故本公司直接和间接合计拥有江苏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另由江苏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新城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出资成立的上海新城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分别占注册资本的90%和10%,由于本公司拥有江苏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99.58%的股权,同时又拥有上海新城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96.22%的股权,故本公司直接和间接合计拥有上海新城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2006年半年度分别将上述两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除新增合并上述三家公司外,合并会计报表范围无其他变化。

  江苏新城房产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8月22日

  

证券代码:900950证券简称:新城B股 编号:2006-011

  江苏新城房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8月22日9:00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以现场和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9名董事全部参加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2006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二、关于增加常州新城东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鉴于常州新城东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新城东郡”)的“新城·公园壹号”项目已经开工建设并开盘预售,目前该项目开始着手申报银行贷款,因目前房地产公司项目贷款对公司的资本金要求比较严格,拟对常州新城东郡进行增资,并由本公司控股,以更好地利用公司作为大股东在各银行优良的客户资信等级优势。

  常州新城东郡现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本公司出资1000万元,持有20%的股权;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新龙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4000万元,持有80%的股权。公司决定对常州新城东郡增加5000万元注册资本,均由本公司出资,增资完成后,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其中本公司出资6000万元,持有60%的股权,常州新龙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4000万元,持有40%的股权。

  三、关于为南京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新城·尚东区”项目部分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新城创置”)的“新城·尚东区”项目已开发建设,南京新城创置为进行该项目的开发,于本年3月向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城东支行借款人民币10000万元,经本公司于2006年6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同意为南京新城创置本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2006年3月至2008年12月。由于农行南京市分行对中国证监会及本公司《章程》中相关担保条款理解有歧义,要求本公司将此次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为保证南京“新城·尚东区”项目的顺利开发,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关于为常州新城东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城·公园壹号”项目部分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新城东郡的“新城·公园壹号”项目已开发建设,常州新城东郡为进行该项目的开发,计划向银行融资1.2亿元,目前该项目一期土地经评估后按银行要求可办理土地抵押贷款6500万元,另5500万元拟由股份公司提供担保。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累计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的额度,按公司《章程》担保条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均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关于为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家园二期”项目部分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新城”)的“人民家园二期”项目已开发建设,常州新城为进行该项目的开发,计划向银行融资1.1亿元,目前该项目土地经评估后按银行要求可办理土地抵押贷款7000万元,另4000万元拟由股份公司提供担保。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累计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的额度,按公司《章程》担保条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均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关于为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信托融资抵押地块的开发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新城房产为进行“金色新城西城区”项目的开发,于2005年8月与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国投”)签订了“金色新城西城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作协议,足额募集资金2亿元,并签订了相应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

  目前,该信托融资项下的抵押地块:常州新城拥有的常州市武进湖塘镇小亩地块(项目名称“新城公馆”)和常州市常澄路西侧地块(项目名称“新城蓝钻”)根据公司的开发计划将进行开发建设,两项目开发的前期手续已基本办妥,即将领取预销售许可证。抵押土地项目的预销售许可证必须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为了避免抵押土地在抵押期间因项目预售,抵押土地的使用权发生转移,而引起的抵押权人(省国投)的利益受到损失,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和项目的顺利开发,经与省国投协商同意,本公司拟为上述两地块因开发而可能引起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值约1.005亿元的损失承担不可撤消的连带保证责任。省国投则同意就以上两地块的项目出具办理预销售许可证的同意函。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累计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的额度,按公司《章程》担保条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均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以上三、四、五、六项议案需提交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将另行通知。

  本次会议以现场和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9名董事全部参加会议,其中8名董事现场出席,1名董事通过通讯方式表决,全体董事均一致同意以上议案。

  江苏新城房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江苏新城房产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中期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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