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定价模式和资金来源成券商股权激励两大瓶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 07:35 中国证券报

  本报实习记者 李愚 北京报道

  一度沉寂的证券公司股权激励话题,最近又在业内悄然兴起。日前,深圳证监局召集G万科和一些券商探讨券商股权激励问题。专家认为,股权激励定价依据和模式有待确定,资金来源亦是大问题。

  受困公司未上市

  参加此次调研的券商均表示,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极为必要,但目前尚处于萌芽状态,国内有关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法规亦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国内券商普遍没有上市的前提下,提供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和数量是如何确定、股票如何定价以及如何达到股权激励的最终效果,尚有疑问。

  联合证券代表在会上表示,上市的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的定价相对好做,未上市的倾向于净资产模式,但是证券公司净资产的水分较大。中银建投认为,应将净资产与净资产收益率相结合,并要考虑到与将来的上市相协调。

  一年前,G中信(600030.SH)借股改之机捆绑股权激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在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同时,提供总量为3000万股的

股票,作为公司首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暂存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股票帐户下。此后其它券商股权激励计划只在酝酿之中。

  缺乏具体操作法规

  关于国内有关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法规,不少券商表示有待进一步完善。中央财经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所长郭峰教授认为,《证券法》和《公司法》目前都没有不允许股权激励这一做法,但是缺乏具体的操作性措施。

  与会的中银建投代表认为,国内外的法制环境不一样:国内法无授权不可违,国外法未禁止就可以做。目前国内证券公司股权激励法规虽未出台,但只要公开并得到管理层认可就不会有很大问题。

  在《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六章“激励与约束机制”中,已为券商股权激励放开口:“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经理层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董事、监事或员工持有或控制本公司股权,应当事先取得中国

证监会的批准,并向公司股东会报告。”

  目前国内券商大都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流通受限制。会议上,招商证券认为,证券公司在没上市前,做股权激励要获得股东的认可,做存量很困难,但做增量相对容易些。

  郭峰教授指出,以现有股本作为激励的股票,无论是采取交易所买卖的方式,还是公司回购的方式,其资金来源都是关键问题。目前法律规定中,尚未明确规定资金来源,这样一来,不排除有些高层拿公司资产作为资金来源,从而损害股东的利益。

  此外,国有资产问题也是一大关键。平安证券代表在会上表示,国有的综合性券商属于大型国有企业,其股权是不能向管理层转让的。但增资扩股或定向增发相对可行。但业内人士也表示,国有企业定向增发的股票定价如果低了,将稀释国有企业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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