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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拓展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 03:1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周到

  讨论“打非”,必须明确证券发行中非法的界限。当前的非公开发行证券,既有非法行径,也有合法行为。《证券法》第十条规定:“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结合其他规定,就可以看出: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就不需要政府部门核准。笔者的邻居曾问,那些在商务楼中通过大规模推介活动发行的股票,是不是可以认
购?从邻居的描述看,这很可能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情形,属于《证券法》第十条规定的公开发行。退一步说,即使不存在上述情形,也有变相公开发行的嫌疑,因而仍属于违反第十条的规定。

  但是也有发行人仅通过电话,向个别城镇居民推销“原始股”。笔者的亲戚即接到过熟人来电。笔者认为,非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现阶段一旦进入商务楼推介,往往属于违法行为;但仅通过电话私下劝诱,且人数控制在200以内,则很难认定其违反了法律的哪一条。

  为了疏导市场,应该尽快允许符合《证券法》等规定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对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的所列的中小企业的标准,我们不难发现,目前上市公司中中型企业屈指可数,小型企业几乎绝迹。目前,国务院《关于贯彻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的通知》要求“证监会除继续正常受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的申请外,暂不受理其他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其实,迟一天允许非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就可能多发生一起合理却违规的行为。

  为给股份流通提供合法的渠道,必须尽快拓展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允许多种类型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挂牌流通。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健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为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创造条件”。目前,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为原STAQ系统和NET系统挂牌公司、终止上市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公司3类。这远远不能满足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需求。应尽快允许其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同时,要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内进一步细分层次。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也要设法推进。

  “打非”要有前瞻性。据报道,正筹备成立的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二部,将专司公开发行非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中国证监会还将制定监管公开发行非上市公司的部门规章,在信息披露、股权托管、股权转让场所、投资者准入条件、股权转让过户等环节做出详细的制度安排。允许非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允许更多类型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挂牌流通,将不是很遥远的事。但我们也应看到,违法行为依旧会存在,如非上市公司变相公开发行或未经核准而公开发行、股票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等合法场所以外进行流通等,对这类行为,仍要以法律为依据予以打击。

  2006年6月修订的《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从上述规定看,违法成本也不算高,《刑法》更未设置关于证券非法流通的条款。因此,在非上市公司监管开展后,我们要有针对性地研究提高违法成本的问题。

  (作者单位:西南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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