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 03:1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6]28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2006年7月,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8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价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商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南头支行、深圳市商业银行天安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将存放在商业银行的募集资金集中存放在一个专用账户中。 2、公司一次或12个月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商业银行应于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抄送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可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5、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其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在该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