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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规范中起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 02:40 新闻晨报

  监事、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排除在外;激励幅度不超薪酬总水平30%;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市价,激励股票来源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激励对象已经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如果业绩考核不达标,该部分激励将被取消。

  □晨报记者曹西京

  据悉,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即将出台。从专业媒体的报道看,该办法对国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限制较严格,如对高管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股权授予总量、外部董事比例等都作出了新规定。新规定实施后,上市公司已经或计划推出的国企股权激励方案将面临较大调整。

  外部董事需过半

  条款:外部董事要占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且薪酬委员会必须由外部董事组成。不得由国有大股东单独支付激励成本。

  现状:现有拟实施股权激励的国有上市公司中,许多公司尚未达到这一要求。

  例子:深圳某国有地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实施,而其董事长来自控股股东,且担任薪酬委员会委员。在新规定颁布后,其董事会和薪酬委员会成员可能需变更,且其股权激励来自单一国有股股东。

  天相投资分析师认为,这不是个别现象,目前国有上市公司薪酬委员会大多数有董事长参与,但董事长一般来自大股东,今后这些公司若计划实施股权激励,治理结构将不得不调整。

  激励规模有控制

  条款: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应结合上市公司股本规模的大小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股权激励水平等因素,在0.1%至10%之间合理确定。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

  现状: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共有17家上市公司推出了具体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其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6家。这6家公司与新规定都有较大的出入。很多国企上市公司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将推倒重来。

  例子:一家著名乳业公司今年4月推出激励计划草案,向激励对象授予5000万份

股票期权,占当时总股本的9.681%,其中总裁一人独得1500万份期权,占总股本的2.9%,超过总股本的1%,该方案估计需修改。

  行权价格有底线

  条款: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股权的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是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二是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公司标的股票的平均收盘价。

  对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其股权的授予价格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满30个交易日以后,依据上述原则确定。

  现状:上述乳业公司行权价基本符合新规定,但不少公司股权激励行权价偏低。

  例子:某房产龙头股股权激励方案为将激励基金委托信托公司在特定期间购入其上市流通A股,经过储备期和等待期,在公司A股股价符合指定股价条件下,将购入的股票奖励给激励对象。也就是说,其行权价格为零;其2006年度激励已实施。新办法实施后,这种低价授予或赠与限制性股票的现象将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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