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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摘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中期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中期报告摘要摘自中期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中期报告全文。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中期财务报告未经 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李建平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龚夫龙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焦兴先生声明:保证中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不适用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报告期,由于受到以往年度大股东资金占用的影响,公司流动资金枯竭;以前年度公司因借款和对外担保等引起了大量诉讼且被判公司败诉并进入执行阶段;存在大量到期未偿债务;因涉及大量诉讼公司主要经营性资产处于被抵押、诉讼或查封中,重要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瓷业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由于改制不彻底,职工身份未能得到置换,公司大量资金用于安置下岗职工及企业办社会等非生产经营性开支。上述情况使公司正常经营受到根本影响。因公司已经连续三年亏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被暂停上市,公司将面临退市风险。在本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的积极努力下,以“稳定生产经营,实施整顿重组,化解公司风险”为主要目标,努力克服公司因控股股东危机造成的风险与不利因素,基本维持了生产经营的有序运行。2006年1—6月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82,159,746.04元,主营业务利润 6,934,860.50 元,净利润 -41,311,437.97 元。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0元人民币。

  5.2 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适用√不适用

  5.3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5.4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上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5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6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不适用

  5.7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7.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不适用

  5.7.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5.8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不适用

  5.9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0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1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在本公司2005年度财务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非标意见”,现就所涉及事项及处理情况说明如下:

  湖南鸿仪集团向已向本公司作出了于2007年全部还清欠款的《归还欠款计划》,对占用公司的资金原则上须以现金进行偿还,或按法定程序,以资产重组的方式,将其名下优质资产置换入本公司来进行清偿其所占用的资金。

  对于公司已形成的对外担保,公司正在按照《公司法》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56号文的要求积极清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担保采取协商解除或在担保到期后不再提供续保。对于因担保责任而遭受的损失,本公司也将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挽回。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6.3 重大关联交易

  6.3.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不适用

  6.3.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0元人民币,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余额365,660,036.76元人民币。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交通银行长沙分行1810.05万元借款纠纷

  本公司于2003年6月10日向交通银行长沙分行借款2000万元,月利率4.8675%。,到期日为2004年6月10日,由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于本公司未能在到期日还清贷款,尚欠原告本金18100500元,利息100500元。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8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1、判决本公司偿还交通银行长沙分行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和逾期罚息。2、判决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本公司及岳阳恒立承担。该重大诉讼事项分别于2004年7月7日、2004年12月31日、2005年6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2、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2000万元借款纠纷

  因本公司未能到期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岳阳恒立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湘政办函(2004)21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防范和处置“鸿仪系”控股在湘江证券类企业风险领导小组〈防范和处置“鸿仪系”控股在湘江证券类企业风险方案〉的通知》,本案判决中止执行。该重大诉讼事项分别于2004年7月31日、2004年12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3、株洲市商业银行24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

  因本公司未能到期偿还株洲市商业银行借款本金2400万元及利息,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3日判决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00万元及相应利息,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分别于2004年9月30日、2004年12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4、中国建设银行醴陵市支行15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

  因本公司未能到期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中国建设银行醴陵市支行于2004年7月7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4年9月15日判决本公司偿还借款1500万元和利息,嘉瑞新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分别于2004年9月30日、2004年12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5、招商银行上海四平支行2000万元票据纠纷

  因嘉瑞新材于2003年9月—10月分别签发了商业承兑汇票共2000万元,本公司提供了担保,汇票到期后,嘉瑞新材仍有1900万元兑付未果,招商银行上海四平支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4年8月12日判决嘉瑞新材支付银行票据人民币19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与上海极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深圳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分别于2004年9月30日、2004年12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6、中国银行醴陵支行3000万元借款纠纷

  2004年6月30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本公司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并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1日判决解除中国银行醴陵支行与本公司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本公司偿还中国银行醴陵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岳阳鸿仪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分别于2004年10月19日、2004年12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7、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750万元借款纠纷

  因本公司未能到期偿还借款本金750万元及利息,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4年9月15日判决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50万元及利息,湖南醴陵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分别于2004年10月19日、2004年12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8、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1800万元借款纠纷

  因本公司未能到期偿还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4年11月10日判决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岳阳鸿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鸿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本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醴陵群力艺术陶瓷有限公司在19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岳阳鸿仪不能清偿的债务,岳阳鸿仪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1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891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敏在9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分别于2004年10月19日、2004年12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9、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2000万元借款纠纷

  因本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借款利息,构成事实违约,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4年11月16日判决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分别于2004年10月19日、2004年12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0、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700万元借款纠纷

  因本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借款利息,构成事实违约,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以下简称:银行)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4年10月18日判决解除银行与本公司、湖南亚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分别于2004年10月19日、2004年12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1、长沙市商业银行北城支行3000万元借款纠纷

  本公司因涉诉被长沙市商业银行北城支行(以下简称:银行)起诉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04年12月14日判决解除银行与本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本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须支付违约金、律师费120万元,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分别于2004年10月19日、2004年12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2、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华兴支行1500万元借款纠纷

  因湖南国光宏生堂药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一被告)未能偿还原告1500万元借款及利息,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华兴支行于2004年8月31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及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4年10月1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3、兴业银行长沙分行2995万元借款纠纷

  因嘉瑞新材未能偿还兴业银行长沙分行(以下简称:银行)2995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银行于2004年8月30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4年11月16日判决嘉瑞新材偿付银行借款本金2995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分别于2004年10月19日、2004年12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4、中国银行醴陵支行1000万元借款纠纷

  因本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中国银行醴陵支行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4年9月14日判决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分别于2004年10月19日、2005年7月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5、深圳发展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2208.31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纠纷

  因上海国光瓷业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到期未能偿还2208.31万元承兑汇票垫款,深圳发展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以下简称:银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4年9月9日判决解除银行与第一被告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第一被告偿付银行垫付款本金人民币2208.31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怀化元亨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世方投资有限公司以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买、变卖的价款优先偿还第一被告所欠借款。该重大诉讼事项已分别于2004年10月19日、2004年12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6、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1500万元借款纠纷

  因本公司未能到期偿还贷款利息,构成事实违约,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4年11月11日判决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嘉瑞新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分别于2004年11月4日、2004年12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7、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9500万元借款纠纷

  因嘉瑞新材未能到期偿还9500万元本息,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4年12月15日判决解除银行与嘉瑞新材签订的《贷款展期协议》,嘉瑞新材偿还银行贷款本金95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对6000万元贷款本金及合同约定标准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就质押的9000万股泰阳证券有限公司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该重大诉讼事项已分别于2004年11月4日、2004年12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8、岳阳市商业银行2700万元借款纠纷

  因湖南康普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第一被告)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岳阳市商业银行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5年1月12日判决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对第一被告前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嘉瑞新材对第一被告债务在1600万元本金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4年11月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9、招商银行上海四平支行2000万元借款纠纷

  因嘉瑞新材未能兑付2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招商银行上海四平支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4年12月22日判决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极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偿付招商银行上海四平支行20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与深圳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四平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4年12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20、中国银行醴陵支行2000万元借款纠纷

  因本公司未能到期偿还借款本息,中国银行醴陵支行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5年1月21日判决本公司偿还中国银行醴陵支行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分别于2004年12月31日、2005年7月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2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机场支行2963万元借款纠纷

  因本公司未能到期偿还借款2963万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机场支行(以下简称:银行)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贷款2963万元及利息、银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首期律师费、本案诉讼费用、嘉瑞新材与长沙振升铝材有限公司、湖南亚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4年12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22、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2000万元借款纠纷

  因本公司到期未偿还贷款利息,中国光大银行华顺支行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嘉瑞新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湖南国光宏生堂药业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2日判决本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偿付欠款本金欠民币二千万元及利息;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湖南国光宏生堂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未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分别于2004年12月31日、2005年10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23、中国建设银行株洲分行200万元借款纠纷

  因株洲市石峰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被告一)到期未能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中国建设银行株洲分行(以下简称:银行)于2004年7月7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4年9月15日判决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分别于2004年9月8日、2004年12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24、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1000万元借款纠纷

  因上海国光瓷业有限公司未能偿还借款利息,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银行)于2004年6月28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4年9月24日判决上海国光瓷业有限公司须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公司与上海鸿仪、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分别于2004年10月19日、2004年12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25、岳阳肉类联合加工厂合资经营合同纠纷

  岳阳肉类联合加工厂(原告)与本公司为了把湖南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力夫制药)做大、做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于2001年8月17日签订《合资经营协议书》。合同签定后,本公司以郎力夫制药的名义贷款4000余万元用于其他开支,损害了原告方的利益。原告于2004年10月11日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原告与本公司签订的《合资经营协议书》、退回原告出资到郎力夫制药的1290万元、本公司承担造成原告的包括可得利益的经济损失和律师代理诉讼的代理费及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已于2004年12月7日开庭审理,并于2004年12月24日达成调解协议。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3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26、湖南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2300万元借款保证纠纷

  2003年3月至2004年7月,湖南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原告)与湖南宏生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生堂药业)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宏生堂药业向郎力夫公司借款2300万元,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到期后,宏生堂药业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04年10月10日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利息,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正在正一步审理中。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3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27、长沙市商业银行高信支行1260万元借款保证纠纷

  湖南亚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大新材)先后在长沙市商业银行(原告)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累计金额1800万元,由本公司与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因亚大科技涉及重大法律诉讼,可能使原告利益受损,原告于2004年9月17日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人民币1260万元、本公司及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于2004年10月26日达成调解如下:(1)亚大科技于2004年10月21日至2005年1月26日归还1800万给原告;(2)本公司与中圆科技对亚大科技的前述给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亚大科技承担。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3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28、中国民生银行深圳振业支行5000万元借款纠纷

  2003年9月16日、18日、22日,中国民生银行深圳振业支行(原告)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本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为2003年9月16日、18日、22日至2004年9月9日。此笔借款由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仪)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本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还款,上海鸿仪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于2004年11月15日起诉讼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上海鸿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于2005年5月12日对本案判决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民生银行深圳振业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上海鸿仪公司对本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该重大诉讼事项已分别于2005年4月2日、2005年7月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2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999.38万元借款担保纠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分别与本公司、嘉瑞新材、振升集团、银浪控股签订《短期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短期贷款保证合同》、《短期贷款保证合同》(编号为0003090564)及《股权质押合同》,以上合同均用于担保原告与上海佰汇签订的1000万元《短期贷款合同》。2004年10月8日,贷款合同到期,上海佰汇未履行还款义务,其余被告也未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3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30、上海银行64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

  2004年6月11日,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仪)与上海银行(原告)签订6400万元《借款合同》,由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安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公司在1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上海鸿仪未支付利息,原告于2005年3月21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5年5月24日判决上海鸿仪偿还借款本金6400万元;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鸿仪的上述还款义务在人民币3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对上海鸿仪的上述还款义务在人民币1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鸿仪的上述还款义务在人民币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分别于2005年4月9日、2005年7月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3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147.5万元借款合同纠纷

  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仁创业)于2003年6月26日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原告)借款3000万元,由本公司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于舟仁创业尚欠原告147.5万元未归还,本公司及张家界也未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于2005年1月27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5年3月25日判决舟仁创业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47.5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及张家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分别于2005年4月30日、2005年7月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32、交通银行上海新区支行1500万元借款纠纷

  2003年8月19日,交通银行上海新区支行(原告)向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佰汇)发放贷款1500万元,本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因上海佰汇未能偿还到期债务,原告于2005年4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判决上海佰汇归还借款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分别于2005年6月11日、2005年7月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33、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1858.9万元承兑汇票纠纷

  2003年11月11日,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原告)与本公司签订《银行承兑汇票》,约定由原告开立3000万元的承兑汇票,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公司还用人民币1200万元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并签订质押合同。由于本公司尚欠1778.6万元及相应利息未归还,亚华种业亦未履行连带保证的还款责任。原告于2005年3月30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5年7月19日判决本公司清偿承兑汇票垫款本息共计1858.9万元,亚华种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分别于2005年6月11日、2005年12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34、工商银行长沙司门口支行1320万元借款纠纷

  湖南晋康制药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20日、9月30日、12月9日向原告分别贷款52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合计1320万元,上述贷款已全部逾期。本公司对该项借款提供了担保。因晋康制药未按时归还贷款,原告于2005年6月14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晋康制药归还贷款本金共计132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法院于2005年10月8日判决被告湖南晋康制药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司门口支行借款本金1320万元及借款利息;本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分别于2005年8月6日、2005年11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35、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中心支行4500万元借款纠纷

  2003年5月13日,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中心支行(以下简称:银行)与本公司、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华种业)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界)分别签订了贷款合同与保证合同,因本公司在偿还了银行500万元贷款本金后,贷款展期到2005年5月11日,展期合同金额4500万元。因本公司在2004年8月21日开始欠息,并且在该笔贷款到期时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于2005年7月4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500万元及利息,亚华种业和张家界对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于2005年12月7日判决本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万元及利息;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分别于2005年8月23日、2006年3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36、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56.22万元货款纠纷

  郎力夫公司自2004年4月5日、4月26日、5月25日、6月2日、6月7日分别与原告签订了购买氨卡西林的产品购销合同,总欠货款25622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于2004年11月1日向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4年11月25日判决湖南康普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二百五十六万二千二百四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对被告郎力夫公司的全部财产进行了轮候查封。原告于2005年8月18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本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法院于2005年8月31日作出裁定将被执行人湖南康普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南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追加本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9月1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37、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城陵矶支行3000万元借款纠纷

  2003年7月22日,原告与本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最高余额为4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湖南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在原告处所借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2003年7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04年7月24日,后展期至2005年7月24日。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收,但两被告一直没有偿还。本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11月2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38、中国建设银行长沙湘江支行876.39万元借款纠纷

  法院于2006年6月11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被告湖南亚大制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76.39万元及利息633889.33元(利息已计算至2006年3月20日,2006年3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67009元,由被告湖南亚大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该事项已于2006年7月2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2006年上半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2006年下半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

  √适用□不适用

  公司于2006年8月14日向大股东报告,要求其制定2006年下半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欠方案,鉴于大股东目前所处的困境,未能就下半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制定还款计划。

  6.6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6.7 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不适用

  由于公司目前正在被立案稽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与非流通股股东协商,在立案稽查结束后,公司将启动股改工作,但以下因素仍将可能对公司股改工作造成实质性影响:

  1、公司因2003、2004、2005年连续三年亏损,公司股票于2006 年5月18日起暂停上市。如本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仍然亏损,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公司第一大股东所持有公司的股权已被质押冻结,非流通股股东可能存在没有支付对价能力的情况。

  未股改公司已承诺股改但未能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

  利润表

  2006年1-6月

  编制单位: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龚夫龙 会计机构负责人:焦兴

  7.3 报表附注

  7.3.1 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7.3.2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未发生重大变化。

  董事长:李建平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286 股票简称:*ST国瓷 编号:临2006—027号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06年8月18日上午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以书面及传真方式于2006年8月8日发出。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监事会3成员及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李建平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同意选举李建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本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同意选举王文韬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本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经本公司董事长提名,聘任罗俊群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本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同意聘任李建平先生为公司总裁。本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经本公司总裁提名,聘任龚夫龙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本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经本公司总裁提名,聘任全会燕先生为公司行政总监。本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本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8月18日

  附:简历

  李建平:男,42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醴陵市兴业总公司副总经理;国光瓷厂劳动人事处处长;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证券部经理、董秘处处长;办公室主任;总裁助理;国光药业管理总部行政总监;国光瓷业管理总部行政总监、副总经理;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裁等职,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党委书记。

  王文韬: 男,32岁,本科学历。历任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控股公司湖南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副总。现任湖南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公司董事、副总裁。

  罗俊群:女,29岁,本科学历。曾任本公司证券部经理兼证券事务代表,现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龚夫龙:男,39岁,大专学历。曾任国光瓷厂财务处成本会计主管会计、副处长、处长;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办主任;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中心综合经理;上海国光营销部经理;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财务部部长、瓷业发展总部财务总监;国光瓷厂副厂长;大地瓷业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湖南晋康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南国光宏生堂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本公司副总裁。

  全会燕:男,35岁,本科学历。历任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宣教部部长、培训部部长、行政总监助理、总经理常务会议秘书、人力资源部部长;华联瓷业人事主管;本公司办公室主任;兴业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行政总监。

  证券代码:600286 股票简称:*ST国瓷 编号:临2006—28号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06年8月18日上午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监事李青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会召集人的议案》。

  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经研究决定,选举李青先生为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召集人(简历附后)。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年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6年8月18日

  附:简历

  李 青:会计师,曾任湖南振升铝材有限公司财务主管,财务经理,长沙振升铝材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湖南鸿仪实业集团投资发展委员会主任助理,现任本公司监事会召集人,湖南鸿仪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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