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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最长不得超半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 09:18 新文化报

  本报讯(记者 李雁程) 昨日,深交所发布了《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解读。其中对融资融券交易中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关于哪类投资者能够参与此项业务的问题,交易所认为,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诚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
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而融资融券最长期限的规定上,交易所表示为了控制信用风险,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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