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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解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 05:47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陈静

  G茉织华(600555)公告,公司近日收到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公司2004年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已解除。

  2004年9月9日,平湖茉织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东方控股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协议,平湖茉织华将其持有的G茉织华18%股份转让给东方控股集团。当时之所以转让股权,是因为公司存入德恒证券、广发证券两家券商共1.5亿元资金出现了被挪用的情况,回收具有不确定性,于是平湖茉织华决定出资1.5亿元作为担保金,承担G茉织华上述资金在两年内可能产生的全部损失。根据每股5.4元转让价,该部分股权转让款达4.22亿。

  后来双方合作不欢而散,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于2005年7月21日受理了上述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争议仲裁案。近日,G茉织华收到仲裁委员会(2006)中国贸仲沪裁字第098号裁决书,裁决确认上述转股协议已解除。该协议已经终止履行,平湖茉织华将不再出售其持有的G茉织华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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