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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万事俱备只等操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 05:21 深圳商报

  深交所发布《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

  融资融券万事俱备只等操作

  【本报讯】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推动券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顺利开展,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
细则》等规定,深交所制定并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记者比较发现,与《细则》相比,《指南》在指导精神和规定上基本一致,仅在个别表述及技术环节上有所细化。分析人士认为,《细则》和《指南》的颁布,意味着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的制度框架已基本明朗。再下一步,就是试点和具体操作层面的问题了。

  确定标的证券会员有部分自主权

  在大家关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上,《细则》规定,“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在《指南》中则有这样更细致的表述:“会员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自行确定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但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会员应当每月向本所报告其向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从中可以看出,在确定标的证券范围上,交易所给予了会员部分的自主权。此外,《指南》也进一步强调,会员应明确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在技术层面的分野。例如,在“交易前端检查”一栏,《指南》规定:会员应当建立由总部集中管理的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主要流程进行自动化管理,并在现有普通交易前端检查的基础上,增加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有关事项进行前端检查:(一)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只能在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上进行交易,普通证券账户只能在普通交易席位(非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上进行交易;(二)客户普通证券账户不能申报带“融资”、“融券”或“强制平仓”标识的买卖指令等。

  200多深市个股符合融资标的条件

  尽管沪深证交所尚未公布试点初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但《细则》却明确了可作为标的证券股票须满足的条件:须上市交易满三个月;在股票规模上限定融资买入标的股票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过去三个月内换手率、涨跌幅、波动幅度的限制等。

  据此,长江证券研究员李强做了一个统计,统计显示,在目前深交所上市的股票中,符合融券标的条件的有100多只,符合融资标的条件的200多只(见附表,符合融券标的股票限于篇幅略)。他指出,这是根据《细则》相关要求遴选的标的池,交易所以后所公布的标的证券应该大致在此范围内。当然,随着时间发展,交易所会做出相应的调整。

  那么,如何在这些标的证券中“优中选优”呢?李强建议,一是结合行业未来基本面作出判断,回避受

宏观调控影响的个股,二是关注公司本身盈利情况,因为,选择融资融券交易本身是把双刃剑。拿融资来说,如果选择的标的证券基本面很好,又有很好的成长性,未来上涨的可能性大,收益率自然水涨船高;反之,如果选择不当,融资业务的“杠杆效应”也将放大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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