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开正门堵邪门 给一级半市场一条出路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 04:2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刘中栎 股份经济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织形式,当前在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只是其中的很少部分,绝大部分股份公司的股票未上市流通。但是,长期以来,一些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以各种形式向不特定对象转让或以股东转让为名变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形成了数量巨大的“一级半”黑市,众多的投资咨询(管理)公司等中介机构参与其中,非法代理买卖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有些中介机构以信息披露为名变向提供股票交易平台和转让更名过户服务。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一些群众对股票发行、上市、交易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不了解、不熟悉,乘机利用非法股票发行和交易进行诈骗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级半市场股份转让不合法 长期以来,对于未上市公司股票能否转让、转让是否违法存在很大的争议。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转让不违法,这也是非法转让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其实公司法、证券法都明确规定了股份转让的充分与必要条件,这一点“两法”修订前后也是一致的:即股份转让的充分条件是股份的合法性和股份的合法持有,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必要条件是股份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两个条件都强调了“依法”二字。所以,不具备任一条件的股份转让行为即为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证券又是国家特种行业,股份转让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民事交易行为,它受国家行政管制而排除了转让双方在场所和方式上的选择自由。因此,在国家尚未出台具体的转让场所和其他方式之前,向不特定对象转让非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非法的。虽然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罚则制裁,并不意味默认其转让行为就是合法的,从国家行政管制的角度看就是转让的条件还不具备。 必须正视股份合理流动需求 既然转让非上市公司股票是非法的,从某种意义上就是限制了股份的流动,与股份流动的天然本性相矛盾,也就限制或制约了股份经济的发展。现实经济活动中又存在着大量的股份(权)转让和受让的需求,股份公司成立一年(或三年)以上的发起人股份存在转让需求,而国家并未明确合法的转让场所,究竟在什么场所、如何转让,是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股份的流动是股份制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但又没有合法的转让场所,必然会产生形形色色的非法转让和交易。这一问题由来已久,已成顽疾,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时而死灰复燃,时而收敛。尽管各地开展了一系列“严打”工作,但由于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各地各部门的法律定性意见不一,执法困难重重,执法成本很高。另外,现行《证券法》立法的直接目的是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而且主要是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行为,场外交易并未纳入监管。证监部门的监管只限于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层面,未上市公司不在监管范围。但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各地证监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联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打击非法股票发行和交易活动,但非法转让未上市公司股权的问题未得到解决。因此,在“严打”同时,必须尽快解决非上市公司股票流动的问题。只有开正门、才能堵邪门,用发展的观点,以发展来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在发展中解决问题。 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为此,必须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出台相应的配套法规,为未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提供合法的场所,制定转让规则,让其在透明、公开、公平、公正的合法场所进行,逐步规范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和流通的问题。这是解决非法转让和非法经营证券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快发展壮大股份经济的战略措施。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市场体系健全发展的内在要求,资本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有健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我国证券市场在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和市场基础建设之后,也已经具备了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条件和环境,有关方面应该加快推进这项工作。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
|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