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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除部分国家股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 04:2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近日,公司收到眉山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眉山国资)与成都燕宇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为成都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燕宇)签订的关于解除公司国家股股份转让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2004年1月9日,眉山国资与成都燕宇签订了《国家股股份转让合同》,眉山国资将
其持有的公司国家股2037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8.17%)协议转让给成都燕宇,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00元,转让总金额为4074万元。(详见公司于2004年1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临时公告)

  截至目前为止,以上股份转让未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也未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2006年8月18日,眉山国资与成都燕宇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终止协议书》,股份转让行为从协议签署日终止,其股权持有人仍为眉山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备查文件:眉山国资与成都燕宇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终止协议书》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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