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国家股股权协议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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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 04:2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近日,公司收到眉山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电力公司签订的关于公司国家股股份转让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6年8月18日,眉山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电力公司签订了国家股股份转让协议,眉山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国家股2037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8
二、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仍为24933.6499万股,眉山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四川省电力公司将持有公司股份5667.705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73%,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三、本次股份转让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和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四川省电力公司保证在完成股权收购及过户事宜后,尽快推动乐山电力股权分置改革。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研究四川省电力公司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后就该收购事宜发表《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并将在该项收购有实质性进展时披露有关信息。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