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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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 03:30 金融投资报 | |||||||||
宽减多项税率,鼓励更多国际投资者通过香港进入内地市场 据新华社电 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21日在香港签署《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简称“新安排”),以保障同一项收入,不论是直接收入或是间接收入,均不会被双重征税。
“新安排”涵盖个人和企业的直接收入(如营业利润及个人劳务所得),以及间接收入(如股息、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把1998年2月签署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内容扩大。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代表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曾荫权签署了“新安排”,并就在双方各自完成必要的批准程序后生效。“新安排”的内容包括: ———香港居民投资内地企业收取的股息所征收的预提税,最高税率由目前的20%减至10%。如香港公司持有派发股息的内地公司至少25%股权的话,预提税税率上限更会由目前的10%减至5%。宽减将鼓励更多香港居民及外来资金经香港投资内地。 ———香港居民和企业在内地赚取的利息所征收的预提税,最高税率由目前的20%及10%一律减至7%。 ——香港居民和企业在内地赚取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所征收的预提税最高税率,也由目前的20%及10%一律减至7%。 ———香港居民及企业转让内地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征税权归于香港。如有关收益不属营业收入或不是源自香港,在香港无须缴税。倘若被转让股份的内地公司的财产,主要由位于内地的不动产组成或所转让的股份相当于该内地公司至少25%股权,内地和香港均拥有征税权,但通过抵免安排,不会出现双重征税的情况。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