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发布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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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 03:14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为了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推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今日,深交所向交易所的会员券商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 《指南》明确,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
《指南》还规定,会员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向交易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融资融券交易权限通过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实现。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开通前,会员应向交易所报备融资融券专用账户。会员申请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开通业务时,应事先履行融资融券相关账户报备义务。 会员接受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后,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申报,融资融券交易申报指令应包括融资或融券标识等内容。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强制平仓指令还应当包括融资强制平仓或融券强制平仓标识等内容。 此外,会员应当建立由总部集中管理的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主要流程进行自动化管理。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除可充抵保证金及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融资买入非本所公布融资买入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融券卖出非本所公布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等。 另外《指南》还规定,会员向客户融资供其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并且,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此外,《指南》还规定,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通过双向通信系统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数据,每一月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所“会员网上业务平台”,以“公文上传”的方式,向交易所报告融资融券相关业务情况等。 本报记者 郑建超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