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期影响有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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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 02:40 新闻晨报 | |||||||||
□西南证券张刚 两交易所发布了《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7月份,证监会曾相继发布了相关的试点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指引等文件,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了规范。那么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对市场会产生哪些影响呢?
试点券商数量有限从管理办法和内控指引来看,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更青睐质优大券商,而第三方独立存管成为必备条件。在同等条件下证监会将优先批准净资本水平居于前列的证券公司开展试点,如要求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这样看,即使同是创新试点,部分券商仍无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主要媒体披露,在试点初期,试点会员数量为5-6家。国泰君安、东方、光大、海通等创新券商表示,正在紧张制作申报材料。在试点初期,融资融券规模大约100-120亿元,其中融券规模小于融资规模,不会给市场形成过多的增量。 标的股票约占两成根据《细则》规定,融券卖出标的的股票条件要较为严格,经估算,目前沪深A股满足条件的股票有273只,占沪深两市A股总数的两成。尽管满足条件的股票较多,但券商在融券方面,不可能囤积所有股票,仅会选择交投较活跃、市场分歧大、没有较大幅度异常波动的品种来进行投资。由于占用券商过多资金,估计券商会谨慎从事此类业务。相比之下,融资业务则简单一些,满足条件的股票会更多;可以预见,进入标的物的个股波动幅度会增大。 机构客户为主《细则》规定,投资者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当某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分别达到该证券可流通市值或可流通量的25%时,次一交易日将暂停其融券卖出。由于有多项风险控制指标和相关规定,所以券商此项业务难有较大的拓展空间。《细则》中曾几次在业务流程中使用“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显示管理层已经将相关权责下放至证券公司。由于在业务的监管方面存在较高的管理成本,证券公司不太可能接受普通投资者的业务,而是主要针对机构客户并应该是由总部以集中交易的方式进行。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