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公布融资融券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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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 00:57 新京报 | |||||||||
融资融券利率仍未确定,融资标的物标准放松 本报讯(记者赵侠) 沪深交易所昨日发布了《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下称《细则》),从业务流程、标的证券、保证金和担保物、信息披露和报告以及风险控制等五个方面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规范。
融资融券利率未确定 《细则》要求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也不得低于50%.此外,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试点券商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但《细则》未涉及客户融资融券的利率问题,试点初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交易所也将另行公布。 对此,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表示,交易所应该会针对融资融券的利率问题,再出台相关的文件。但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左小蕾认为,融资融券的利率交易所无法规定,只能依靠券商和客户协商,根据融资融券期限的不同,参照相关的央行利率。 融资标的物的标准放松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公布的细则中对融资标的物的标准有所放松。《细则》规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都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 其中,股票必须符合多项条件方可适用于融资融券业务,这些条件包括上市交易要满3个月,近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已完成股改,未被特别处理等;作为融资买入的股票,其流通股本不能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作为融券卖出的股票,其流通股本则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上交所研究中心主任胡汝银表示,融资融券业务对标的物的要求相对比较严格,这能够很好地控制风险。 目前,上交所首批试点的券商数量初步定为5家至6家,融资规模为100亿元至120亿元,而且融券规模不得大于融资规模。 从《细则》来看,标的证券目前不仅向大盘蓝筹股倾斜,而且要求活跃性高、波动性低。华生认为,标的证券选择大盘蓝筹股很正常,国外的成熟市场都是这样做的。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