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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不能低于50%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 02:24 第一财经日报

  《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发布

  标的证券名单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仍未公布;融券卖出申报价不得低于该证券最近成交价

  本报记者 匡志勇 发自深圳

  沪深证券交易所今日起正式发布执行《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详细规定了标的证券范围,设定了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担保比例。但《细则》未涉及客户融资融券的利率问题,试点初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也将另行公布。

  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布的《细则》从业务流程、标的证券、保证金和担保物、信息披露和报告以及风险控制等五个方面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规范,明确了融资融券交易申报指令要求、融资融券交易最长期限、标的证券选择标准、保证金和担保物管理模式及计算方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信息报告与披露内容以及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管措施等事项。沪深证券交易所强调券商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明确融资和融券的保证金比例都不能低于50%。

  客户在券商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后,必须提供担保账户,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部分投资者一直担心融券业务开户后,会加速机构做空股票的动力,扩大市场风险。沪深证券交易所在《细则》中对此有一定防范,明确规定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而当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当该标的证券的融资、融资余额降低至可流通市值的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

  沪深证券交易所今日并未公布试点初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但在《细则》中对可作为标的证券的股票有范围限定:首先须上市交易满三个月;其次在股票规模上限定融资买入标的股票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此外还有过去三个月内换手率、涨跌幅、波动幅度等方面表现异常的股票不能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等规定。

  据悉,为确保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已先后组织16家创新类券商进行了两次全网测试。本次《细则》发布后,交易所将继续开放融资融券交易联网测试环境,为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顺利开展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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