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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上交所发备忘录 限售股上市应由董事会代为申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8日 05:47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周松林上海报道

  上海证券交易所昨日在其外部网发布《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4号)》,就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事宜做出规定。根据备忘录,相关股东在限售期满时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为申请办理,上证所不接受相关股东的直接申请。

  备忘录指出,根据持有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在股改说明书中承诺的限售期限和承诺的流通数量,相关股东在限售期满时可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向上证所提出对其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前的三个交易日刊登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会为相关股东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时,应在上市流通日五个交易日前向上证所上市公司部提交相关材料原件。如存在相关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董事会还应书面确认相关股东已完成清偿。若相关股东存在占用资金未清偿的,董事会须与相关股东签订协议,约定其出售

股票所得现金优先用于偿还占用资金。存在垫付对价的,还应出具垫付对价情形及归还垫付对价情况的说明,如被垫付方未归还垫付股份,需要垫付股东的书面同意函。此外,保荐机构则须出具关于相关股东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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