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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上证所表示:G股协议转让与股改锁定不冲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8日 05:47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周松林 上海报道

  上证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与股改锁定要求不冲突。

  近日有媒体解读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台的上述《规则》时认为,依据《规则》,在股改锁定期内大股东可以协议转让股权是冲破了“锁一”(一年锁定期)限制。对此,上证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对《规则》的误读。

  这位人士指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必须得到执行,有关股东作出的不流通承诺是股改方案的重要内容,必须得到履行。《规则》与《办法》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是股改政策的进一步落实。《规则》将完成股改公司的流通股协议转让纳入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的集中统一监管范围。

  该人士称,依据新《证券法》规定,有关上市公司大股东监管已从名义股东扩展为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比如涉及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股份转让,事实上没有改变股份控制关系及其实际控制人,因此有关承诺实际上是得到切实遵守的。诸如司法执行等较为特殊情况的股权转让,《规则》明确规定了受让主体在3个月内不得再次转让的刚性规定,与“锁一”政策形成双重保险。至于重组等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由于流程和审批等因素,也不会与“锁一”构成实际冲突。而且,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偶然发生的协议转让,由于有审批程序和一系列的限制条件,它本身并不增加二级市场的流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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