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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流通股协议转让新规与股改锁定要求不冲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8日 02:35 第一财经日报

  上证所:冲破“锁一”限制说法是误读

  本报记者 李晶 发自上海

  日前,《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暂行规则》(下称《规则》)正式发布。市场在解读时,提出了依据《规则》在股改锁定期内大股东可以协议转让,冲破了“锁一”的限制。对此说法,上证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是一种误读,《规则》与股改锁定要求并不冲突。

  该负责人指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是部委的部门规章,这些规定必须得到执行,有关股东作出的不流通承诺是股改方案的重要内容,必须得到履行。同时,《规则》与《办法》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是股改政策的进一步落实,也是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依据新《证券法》规定,有关上市公司大股东监管已从名义股东扩展为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比如涉及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股份转让,事实上没有改变股份控制关系及其实际控制人,因此,有关承诺实际上同样得到切实遵守。

  对于司法执行等较为特殊情况的股权转让,该负责人表示,《规则》明确规定了受让主体在3个月内不得再次转让的刚性规定,与“锁一”政策形成双重保险。至于重组等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由于流程和审批等因素,也不会与“锁一”构成实际冲突。而且,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偶然发生的协议转让,由于前面所讲的审批程序和一系列的限制条件,可以看出,它本身并不增加二级市场的流通量。

  该负责人强调,《规则》没有改变现行的股改基本政策,同时又进一步明确了在特殊情况下股权变动仍然必须遵守股改规定,维护了二级市场的既有流通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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