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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打非”步调 填补制度缺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 03:0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肖渔

  “听说一个媒体同行因为曝光了一起非法发行的案子,被对方找上门来威胁”,圈内朋友近来给笔者电话通报了这则新闻。交流一番后,大家得出了个结论,这是狗急跳墙,心虚嘴硬,暴露了某“国际著名咨询公司”的名头被戳穿后的黑中介本性。

  但凡骗人钱财、让人上当,总需要一面光鲜、并让人信服的幌子。比如,上述这家中介据说就是一家跨国公司,其驻华办事处坐落于京城某豪华写字楼之内。不过,据调查,所谓代表处也只租得2间房,雇用了3、4名员工。其美国总部的大老板,也约摸是一名地道的国人,运营的模式看起来和上周刚刚宣判的“必得利”案颇有几分神似。其实,说穿了,所谓的国际著名咨询公司,就是为了在境内的尚不规范的一级半市场混水摸鱼。

  那么媒体曝光后,本应“肝儿颤”的这些黑中介们为何又如此嚣张,甚至于要和媒体叫板评理呢?笔者认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监督的缺位。

  比如,曾经一度在全国泛滥的非法代理销售“拟上市公司”原始股的“龙头企业”利百代案,目前只有长春利百代案已判决完毕。长春市利百代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被判罚90万元,三名责任人分别被判处7个月的有期徒刑和罚金。而宁波利百代案虽然已经完成侦查,进入司法程序,但法院却始终没办法判决。南京利百代也是如此。其原因就在于,法律上对案件的认定不够明确,不同地区的法院对于证据认定标准上也存有差异。而法院迟迟不宣判,进而就会出现受害人情绪激动进而引发社会性事件。

  因此,缺乏对这一类案件统一的认定和判决标准是问题关键所在。目前新修订的《证券法》、《刑法》都刚刚颁布,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还是粗线条的,下一步迫切需要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进一步出台明确细化的政策。

  其二,查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行为,往往也需要工商部门、公安机关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联合行动。比如,犯罪分子虚假出资或者注册空壳公司来诱骗投资人购买股票的行为,就要工商部门来出面查处。但是多部门联合行动,就需要一定的协调机制,否则不能同心同力,势必会影响查处的效率,也会客观上助长对方的猖獗气焰。

  综上问题,笔者认为,当前打非一役迫切需要权力部门以“通知”或“意见”的形式,统一不同部门之间的打非步调,提高各相关部门对打非的重视程度,并将其贯穿于各自的工作内容之中。同时,将有关司法判决标准、案件处理方式的有关政策在“意见”中得以明确,为基层司法部门执法提供依据。

  更长远的角度看,治理一级半市场,更需要对非上市股份公司明确监管思路,将它放到

资本市场发展的大局中给予全盘考虑。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发行和转让没有一个正当、明确的系统,正是为非法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提供了生存的空隙。比如,必得利一案中,非法发行股票的公司陕西新宇,正是因为找不到一个合适的扩充资本和海外上市的途径,才为台湾的非法商人潘学成所利用。当陕西新宇识破了潘学成的骗子诡计进而断绝合作后,潘还伪造对方签名继续从事陕西新宇的非法股票发行。

  解决的对策是,可以考虑建立类似于柜台市场的一个新的交易市场,将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发行、股份流通、信息披露等诸多环节都纳入其中,彻底地解决一级半市场的制度缺位问题。由于目前还没有一个现成的市场与之相对接,因此,在市场模式、交易机制上现在就迫切地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论证和准备。

  实际上,新的证券法已经为此提供依据。如新法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这就为场外交易市场的建立预留了空间。

  类似市场一旦成立,今后,像利百代、必得利一类的中介代理的那些非上市公司股份,由于股东人数已经大大超过200人,就应在这一市场上发行,其发行、信息披露等行为则应纳入

证监会等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内。更为重要的是,唯有如此,黑中介才会彻底失去生存的空间,投资者的利益才能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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