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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交所中登发规则明确流通股协议转让必须进场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 08:5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15日电 (中国证券报记者 夏丽华) 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14日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明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转让活动。 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一个专门对流通股协议转让进行规范的文件。它除了规范G公司的相关协议转让行为,也满足了上市公司因正常经营所产生的并购重组等特定股份转让需求,使得近期公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更具操作性。 《规则》指出,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转让涉及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 证券交易所负责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结算公司负责办理与股份转让相关的股份查询和过户登记业务。对于银、证、保上市公司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份转让活动,还须取得其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比如,银行业、证券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保险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10%的。 《规则》还明确,股份过户完成后3个月内,同一股份受让人不得就其所受让的股份再次向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提出有关协议转让的申请;股份出让人不得以规避限售规定为目的进行股份转让。(完)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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