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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通过制度安排保障独董独立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 05:46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周松林 上海报道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周勤业日前在该所2006年第四期独立董事培训班上表示,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已写入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正在起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该条例将在总结独董制度实施五年来经验教训基础上,通过制度安排来保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知情权。

  他表示,关于独立性,最重要的是独立董事的选聘制度。目前大部分独董是大股东提名推荐,这是独董的独立性不够的最大原因。今后的改革方向是,可能会推出独董提名的大股东回避制度、独董竞聘制度,让自律组织如上市公司协会来负责独董的任职资格管理,在独董的选举中采用差额选举和累积投票制。另外,建立独董选举提名的说明程序,如果董事会未将被提名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表决,要作出说明,以防止中小股东提名的独董人选受到不公平对待。

  关于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他表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差异就在于一个是参与决策,事中监督,一个不参与决策,事后监督。独立董事对公司事务介入太深,可能无法独立,不介入又难以保障知情权。在未来的独立董事条例中,会要求上市公司必须给予独董任职所需的知情权,为其提供必要的材料。今后独董也可能不一定是兼职,而是专职,一个很好的接合点是董事会下面的战略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要求这些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并且半数以上成员是独立董事。这是独立董事参与决策,保障知情权的同时能够保持独立性的一个很好的接合点。

  另外,独董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积极性。在能力方面,独董的构成很重要。美国大部分独董是企业管理人员。目前我国独董主要来自专家学者、中介机构以及有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士等三方面,但第三方面的比例相对太少,希望今后能提高。关于提高独立董事的积极性,首先是要建立独董任职的考评制度和程序,在考评合理和完善的基础上,建立约束激励机制和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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