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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ST科龙年报应明确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 何军

  虽然*ST科龙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解释,但公众投资者根本无法从年报中获取这些信息。如何使年报更能反映*ST科龙的真实情况,记者就此专访了注册会计师朱德峰。

  朱德峰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ST科龙编制2005年度会计报表时,在进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之际,应当首先调整作为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并列示的2004年度的净损益和其他相 关项目。然后将已发现的重大会计差错中属于2003年及以前年度的部分,通过计算其对各年度损益的影响数,再以净额调整2005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内的“上年累计数”中的“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即2004年的“年初未分配利润”。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上市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前3年,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在内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因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则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故而*ST科龙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不仅需要以会计报表的方式披露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后的2004年度的数据,还需要披露2003年度调整前后的数据。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03年,*ST科龙通过对未真实出库销售的存货开具发票或销售出库单并确认为收入的方式虚增收入30,483.86万元。而*ST科龙2005年报“公司近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中200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分文未做调整。朱德峰表示,即使是*ST科龙提前确认的收入在以后年度已实现,这一调整手法也令人费解。

  朱德峰认为,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固然可以消除对上市公司净资产的影响,但仍不利于社会公众了解相关上市公司在造假期间的实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证券市场的案例表明:通过财务报表重述制度,社会公众可以全面了解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所采用的伎俩,认识其造假的恶劣程度。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财务报表重述制度是财务舞弊的“照妖镜”。只有赋予社会公众更多的知情权,要求上市公司充分披露其财务舞弊的细节,才能使投资者掌握更多的证据,提高对造假者以及协同造假者指控的胜诉机率,同时让社会公众认清它们的丑恶嘴脸,加大它们的社会成本。

  由于*ST科龙不仅采取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少计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手段编造虚假财务报告虚增利润,其2003年年度报告现金流量表披露也存在重大虚假记载;2002年至2004年末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等重大事项,也未披露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购买商品等关联交易事项等违法事实。因此朱德峰认为,*ST科龙应当尽快编制和公告其更正后的2002至2004年度财务报告,以便于投资者了解*ST科龙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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