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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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中期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中期报告摘要摘自中期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中期报告全文。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中期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何志亮,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林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胡慧珺声明:保证中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单位:股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不适用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0元人民币。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适用√不适用 5.4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5.5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上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6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7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不适用 5.8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不适用 5.8.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5.9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不适用 5.10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1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2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美元 6.3 重大关联交易 6.3.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不适用 6.3.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2,659,562.80元人民币,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余额27,459,673.20元人民币。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东方下属发祥进出口有限公司2003年11月至2004年4月期间和防城港市长兴草制工艺品厂(以下简称长兴厂)、防城港其材贸易有限公司(后变更名称为防城港市鸿宇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宇公司)出口业务货物,同时约定上述两家公司自行承担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国内外运杂费等费用。2004年9月9日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相关业务的运费向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西东方发祥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其支付上述出口业务的运费及相应利息580,458.40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用。根据2006年1月23日北海海事法院出具的[2005]海商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第三人赖沛荣、鸿宇公司分别向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出口业务的运费及相应利息544,228.00元和271,301.00元,并分别承担该案诉讼费用11,568.00元和1,100.00元,广西东方发祥进出口有限公司无需承担该案涉及的费用和赔偿。2006年1月27日,赖沛荣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要求撤销北海海事法院出具的[2005]海商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截至2006年6月30日,根据北海海事法院[2005]海重字第1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广西东方发祥进出口有限公司由于上述诉讼事项被冻结银行存款750,000.00元。2006年8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贵民四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广西东方发祥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冻结银行存款750,000.00元也将于近期解冻。 2、本公司因货款纠纷向桐乡市人民法院起诉桐乡市群合气流纺织厂,根据2005年12月12日桐乡市人民法院[2005]桐民二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桐乡市群合气流纺织厂应支付本公司货款143,638.98元。截至2006年6月30日上述判决尚未执行。 3、截至2006年6月3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属广西东方发祥进出口有限公司应收南宁洪源麦高田东公司2,224,533.78元,2006年2月13日广西东方发祥进出口有限公司已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2006年上半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2006年下半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 □适用√不适用 6.6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注:特殊承诺指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的除法定承诺之外的其他承诺。 6.7 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不适用 未股改公司已承诺股改但未能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 利润表 2006年1-6月 编制单位: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志亮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林平 会计机构负责人: 胡慧珺 7.3 报表附注 7.3.1 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7.3.2 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1、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未纳入的原因及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说明 1)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奥兰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期末净资产已出现负数,且已不具备持续经营的条件,根据《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规定,本公司将对其的长期股权投资减计至零后,期末未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截至2006年6月30日,该公司的资产总额为39,497.16元,该公司本期无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为-52,375.58元。 2) 公司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准投资370,500.00元港币设立香港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期末资产总额仅占合并资产总额的0.01%。根据财政部《关于合并会计报表范围请示的复函》(财会二字[1996]2号)相关规定,本期未将香港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 3) 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狮丹努集团有限公司本期根据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投资50,000.00美元设立香港富泰国际有限公司,该公司期末总产总额仅占合并资产总额的0.01%。根据财政部《关于合并会计报表范围请示的复函》(财会二字[1996]2号)相关规定,本期未将香港富泰国际有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 2、持股比例未达到50%以上的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原因说明 公司原持有控股子公司宁波狮丹努集团有限公司51%股权,经2004年8月股权转让后,本公司实际持有该公司45%股权。该公司董事会成员7名,本公司派出4名,本公司对该公司拥有实质性控制权,故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 3、本期减少控股子公司的情况说明 根据本公司与自然人陈临于2006年4月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以110.77万元的价格将所持有宁波东方创新进出口有限公司54.2%的股权转让给陈临。截止2006年6月30日,股权转让款已收到,因此不纳入合并范围。 董事长:何志亮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8月14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