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摘要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中期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中期报告摘要摘自中期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中期报告全文。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中期财务报告未经审 计。 1.4 公司负责人赖振元,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陆健声明:保证中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单位:股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不适用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5.3 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适用√不适用 5.4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5.5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上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6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7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不适用 5.8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5.8.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5.9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不适用 5.10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1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2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6.3 重大关联交易 6.3.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不适用 6.3.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以前发生持续到报告期但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规定的重大标准的几项诉讼或仲裁,且涉诉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情况如下: (1)公司与上海精武体育总会(以下简称精武会)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5年6月28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二中院”)提起了诉讼。精武会于2005年8月8日对本公司提出反诉。 报告期后该诉讼最新进展:2006年3月24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①精武会应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694,704.00元;②本公司应向精武会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1,980,000.00元。本公司不服应向精武会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的判决,已于2006年4月4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述,请求改判或撤销该判决。截至目前,该上诉尚在审理之中。 (2)公司与上海乾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鸿实业)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1年6月28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二中院”)提起了诉讼。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裁定书,公司于2001年6月28日提出的就此案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被准许,法院冻结了被告2,000万元等值财产,系位于上海市大连西路919号40套住房和2套商铺。2003年6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乾鸿实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公司工程欠款人民币12,190,338.05元。上海乾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至2005年1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乾鸿实业在收到公司交付的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人民币12,190,338.05元及其自2003年2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 (3)公司与茂基半导体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于2003年11月19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又于2003年12月16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对茂基半导体制造(上海)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2004年3月9日,经上海仲裁委员会(2003)沪仲案字第0485号裁决书裁定:(1)原、被告于2004年2月26日起终止履行《茂基半导体制造(上海)有限公司设备再生厂房建厂工程总承包合同》;(2)茂基半导体制造(上海)有限公司退还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400万元,并偿付公司损失费150万元,于2004年5月起每月1日支付人民币100万元,余款在2004年9月30日前支付完毕;(3)仲裁费用人民币61,862元由公司承担。截至2006年6月30日,茂基半导体制造(上海)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协议,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 (4)公司及子公司上海龙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研扬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研扬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31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针对公司拖延工期提出诉讼,要求赔偿违约金人民币4,912,0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截至2006年6月30日,该诉讼尚在审理之中。公司对该事项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2,456,025.00元。 (5)公司与上海泛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龙企业”)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5年6月8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针对泛龙企业拖欠工程款提出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3,901,222.00元、资金占用费人民币474,845.00元和利息人民币656,359.00元。截至2006年6月30日,该诉讼尚在审理之中。 (6)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大地网架制造有限公司与福建六建建工集团,福鼎市文化体育局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5年12月27 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654,436元及迟延利息,返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0元及迟延利息,支付优质奖励金人民币136,457.00元和全部诉讼费用。截止2006年6月30 日,该诉讼尚在审理中。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2006年上半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2006年下半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 □适用√不适用 6.6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注:特殊承诺指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的除法定承诺之外的其他承诺。 6.7 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不适用 未股改公司已承诺股改但未能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 利润表 2006年1-6月 编制单位: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振元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陆健会计机构负责人: 陆健 7.3 报表附注 7.3.1 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7.3.2 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宁波市龙元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市龙元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注销。 董事长: 赖振元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8月14日 股票代码:600491 股票简称:G龙元 公告编号:临2006-14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已于2006年8月8日以电话和传真的方式进行了会议召开通知,2006年8月14日下午3:30在上海市逸仙路768号公司五楼董事会会议室召开,公司现有董事7人,7人出席会议,公司3名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赖振元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到会董事审议,会议以全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公司2006年半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73,530.89万元,主营业务利润20,417.88万元,利润总额13,063.64万元,净利润7,949.67万元。 二、审议通过了《收购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拟变更原准备用于设立建研中心的募集资金2500万元用于收购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51%的股权及收购项目的后续投入,收购价估算为1234.10万元。 收购协议签定后,按协议约定的付款日期,先行使用自有资金支付收购所需资金及项目后续投入资金;同时董事会将拟变更原用于设立建研中心的募集资金2500万元用于收购沪房设计院51%的股权及该项目后续投入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若是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收购沪房设计院的资金及该项目后续投入可在募集资金中转回;审议未通过,则使用自有资金收购沪房设计院51%的股权及后续项目投入。 本次收购将有利于提高公司建筑设计能力,符合建筑特级资质企业要求,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06年8月14日 股票代码:600491 股票简称:G龙元 公告编号:临2006-15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已于2006年8月8日以电话和传真的方式进行了会议召开通知,2006年8月14日上午10:00在上海市逸仙路76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公司现有监事3人,3人出席会议,监事会召集人瞿颖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到会监事经审议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1、公司2006年半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73,530.89万元,主营业务利润20,417.88万元,利润总额13,063.64万元,净利润7,949.67万元。 2、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06年上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审议通过了《收购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拟变更原准备用于设立建研中心的募集资金2500万元用于收购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51%的股权及收购项目的后续投入,收购价估算为1234.10万元, 收购协议签定后,按协议约定的付款日期,先行使用自有资金支付收购所需资金及项目后续投入资金;同时董事会将拟变更原用于设立建研中心的募集资金2500万元用于收购沪房设计院51%的股权及该项目后续投入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若是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收购沪房设计院的资金及该项目后续投入可在募集资金中转回;审议未通过,则使用自有资金收购沪房设计院51%的股权及后续项目投入。 本次收购将有利于提高公司建筑设计能力,符合建筑特级资质企业要求,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06年8月14 独立董事关于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于 收购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根据《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龙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收购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议案》,公司拟用变更原计划用于设立建研中心的募集资金,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我们仔细审阅资料,并向公司董事、经营班子进行了询问。基于专业能力独立判断,现就该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收购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意见 根据公司长远发展战略,为把公司建成集施工、设计、装饰、融资、投资、科研、建材为一体的综合现代化建筑企业,此次收购从事建筑设计的公司,可以提高在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和技术咨询服务等领域的实力及科研能力,从而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持续、健康稳步发展。 经过我们的多方了解查询,本次收购对象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历史悠久,并具有国家建设部核准颁证的综合甲级建筑设计院,员工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约占90%,具有高、中级专业职称和注册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50%,员工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占80%以上。同时,该院近三年来经营发展势头良好: 2005年实现4067.75万元。连续多年先后获得市局级文明单位。 因此我们认为收购优良建筑设计公司符合公司长远战略规划,有利于提高公司建筑工程设计能力,符合建筑特级资质企业要求,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另外,本次收购基于由专业评估、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进行,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开展收购事宜,我们认为收购程序公正、公平、合理,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拟变更原准备设立建研中心的募集资金用于收购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原投资项目—设立建研中心,从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募集资金到位间隔期间较长,市场和行业环境及项目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公司管理层经过慎重分析认为,项目收购模式比新建模式,收益更快、风险更低。因此决定变更项目的投资方式:即放弃新设建研中心,改为收购质地优良、管理完善的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51%的股权。 因此我们认为变更该项目的投资方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顺应了市场环境的发展,收购成熟的建筑设计公司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变更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于收购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签字:庄晓天 杨小林 全泽 2006年8月14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