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股场外转让遭禁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 16:43 新京报 | |||||||||
流通股协议转让规范出台 本报讯(记者 吴敏)昨日沪深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联合发文规范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该文件称,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严禁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转让活动。
在这份名为《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的规定中,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只能在场内进行,对于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也应比照该规则办理。证券交易所负责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结算公司负责办理与股份转让相关的股份查询和过户登记业务。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对协议转让作了三种情形的限定:第一,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第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第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前,流通股过户只有交易过户和非交易过户两种方式,而协议转让并不在非交易过户范围之内,即此前并无流通股协议转让的规则。 按照昨日发布的规定,从今日起,所有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均须先向交易所取得对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对转让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登记结算公司只有在收到包含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之后,才会将股份转让过户并登记。 也即从今日起,上市公司流通股的买卖将分为三种方式:二级市场集合竞价流通,场内大宗交易系统挂牌转让以及场内协议转让。取得上市公司任何一股流通股,均需通过交易所的确认和审核。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