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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新政剑指低价出口顽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 05:46 中国证券报

  本报实习记者 周明 费杨生 北京报道

  海关总署近日公布,7月份我国外贸顺差达146亿美元,连续第三个月创纪录。外贸不平衡的负面效应已经显现,这也为日前流传的商务部将出台《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提供了佐证。

  低价竞争成病灶

  业内人士这样评价我国外贸竞争的形态———“国际市场一打开,企业见有利可图,立即一哄而上,纷纷上马,三下五除二,市场就被自己的搏杀挤垮了”。

  国泰君安行业分析师李质仙说,“目前很多企业靠出口退税的优惠而获得一些微薄的收益”,如果扣除出口退税,这些企业实际上是亏损的。

  纺织行业是我国低价出口搏杀的“第一战场”,而今年以来汽车行业似乎在开辟“第

二战场”。

  商务部一份报告显示,一季度我国轿车和越野车出口数量增幅远高于金额增幅,平均单价大幅下降。业内人士介绍,这似乎在重演

摩托车行业的悲剧———“几年前,我国出口到东南亚市场的普通摩托车平均卖到800美元,现在仅为170美元,每辆平均利润仅为6美元左右”。

  新政实施起来很难

  早在10年前,我国就曾颁布过一部《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近期,商务部为制止低价竞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整顿出口秩序,近期相继调整了出口退税税率,提高了资源税税率,出台了《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等。

  5月10日,商务部在网站上公布了推敲再三的《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广泛征求各界意见。《规定》对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申请程序等都有了更明确的界定,并首次引入了“危害对外贸易秩序”这一概念。

  规定提出,一旦企业被认定存在低价出口行为,将对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人民币罚款,对企业法人处以3万元以下人民币罚款,被调查产品将被处以12个月内不得出口的惩罚。 规定界定:被调查产品以低于该产品单位平均生产成本与平均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总和的价格对外出口的行为。经调查,低价出口价格平均水平低于调查期内产品加权平均成本的差额小于2%的,不列为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

  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表示,《规定》出台无非是为了治理久治不愈的低价竞销痼疾。他说,“新规出台是为了降低我国遭受反倾销的风险,同时有助于减少以低价出口形式进行的资本外逃。”实际上,出口国政府并无治理低价出口行为的义务,出台这样一个条例,我国还要承担额外的成本,但新规能否奏效尚需市场检验。

  李质仙认为,规定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引导企业减少低价行为,但从具体操作上看,对不正当低价行为很难界定。他说:“我们现在所说的低价,主要是指低于成本的价格。但是成本也很难界定”。比如,纺织品的品种很多,各品种间的差异也很大,这使得成本很难界定,所以,政府的文件很难起到杜绝低价促销的作用。

  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教授袁钢明同样认为,《规定》很难操作。因为,不管是拿企业自身成本,还是拿行业平均成本来界定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都很难奏效;前者难免弄虚作假,后者否认了优秀企业的成本是低于行业平均成本的现实。所以,《规定》只能阻止一些最明显的、最拙劣的企业低价出口行为,而这些行为目前已不多见。

  有业内人士称,虽然10年前就颁布了处罚规定,但不可思议的是,至今为止,政府几乎没有受理过一起此类案子。

  寻找治本之道

  企业低价竞争之顽疾何以如此难治?不少专家指出,主要原因是我国商品价格确实“低廉”,但这并非是市场充分竞争的产物。

  袁钢明分析,我国产品低价最主要是由于没有把应该补偿的成本计算到产品价格中去。比如:包括工资、福利、保险在内的劳动力成本;被低价利用的能源、资源、土地等。更为突出的是,出口企业所享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太多。他不无担心地说:“有的企业在定价时基本不考虑成本,他们主要想赚出口退税那部分钱。”

  另外,国内的需求不足,产品同质化严重,也是造成大量出口的原因之一。这与我国企业的出口方式转变慢,还处于低价竞争的阶段,技术创新能力、品牌开发能力都比较差有关。显然,低价出口行为的泛滥是很多深层次的问题的反映,单靠一纸规定是很难根除的。

  袁钢明认为,最关键的是要取消出口退税。我国目前鼓励出口的各种优惠政策造成了企业生产的各项成本都比较低,从而使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比较低。另外, 应该让人民币小幅升值。

  李质仙说,升值只要把握好度,企业是有能力消化升值所带来的影响的。他举例说,纺织行业的利润率去年是3%,有人认为

人民币升值超过3%就会使纺织行业无利可图,但今年以来,人民币实际升值已经达到3%,而今年纺织业的平均利润仍然在3%。

  梅新育称,根本的还是要实现出口产业升级,要依靠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这样不存在生产过剩,也就无需低价竞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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