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股协议转让严禁场外非法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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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 05:21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 刘泰山)为规范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份协议转让行为,满足相关公司因正常经营所产生的并购重组等特定股份转让需求,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今日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该规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必
《规则》规定,当出现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的,都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也可比照本规则办理。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