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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源股份高管悄然退出安徽华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 05:1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肖柳

  在“欣弗”事件真相日渐清晰之后,相关责任人将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大家关注的问题,安徽华源的法人代表则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之一。公开资料显示,此前安徽华源的董事长和华源股份的董事长同为一人,如果欣弗事件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到法定代表人这一层次,华源股份董事长难免其责。不过,根据安徽华源负责媒体接待的赵小姐透露,安徽华源的董
事长上周已进行了更换,不再由华源股份董事长兼任。华源集团相关人士则透露,新任董事长是由华源集团派出的。

  安徽华源发生在上周的高层人事变动,外界知之甚少。上周五,记者通过安徽华源内部人士得知,安徽华源董事长已经进行了更换,但他并未透露相关细节。为此,记者致电安徽华源负责媒体接待的赵小姐,她确认了公司董事长在上周已经更换这一事实,并且表示公司的法人代表也已经更换,但她以自己只是基层员工为由,拒绝透露更为详细的信息。不过,在回答目前公司有多少管理人员同时在华源股份和安徽华源任职时,她非常明确地表示,现在公司已经没有同时在华源股份和安徽华源担任职务的管理人员。

  不过,阜阳市工商局企业科相关负责人却非常肯定地告诉记者,安徽华源尚未到工商局进行法人代表变更。对此,华源集团负责媒体接待的宋敏君解释是工商登记变更尚在程序之中,她还透露,此次到安徽华源任职的新董事长是华源集团派出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协调处理当前的问题。此外,针对此前投资者较为关注的安徽华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宋敏君称,在华源集团和华源股份签订安徽华源股权转让协议时,并没有签订任何补充协议,但是她认为集团公司会尽最大的努力来处理这一事件。

  近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对媒体表示,将对造成事故的原因进行彻查,严肃查处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未按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不完整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坚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作为安徽华源的法定代表人将要承担何种责任目前尚未知晓,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王光明律师认为,此次原董事长是否属于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得依具体情况加以判定。他认为,是否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二是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

  王光明认为,如果“欣弗案”构成生产销售假药或劣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条、第141条、第142条及第150条之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根据犯罪情节应承担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刑事责任。至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一般来说由单位直接承担民事责任(如对受害人的赔偿)和行政责任(如吊销营业执照),而自然人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若原董事长构成刑事责任,则该责任不会因公司董事长的更换而得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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