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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股大股东锁定期内可协议转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 05:00 深圳商报

  深、沪交易所及中登公司联合发布《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G股大股东锁定期内可协议转让

  【本报讯】深、沪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昨日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暂行规则》自公布之
日起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规则》的发布,使得G股公司大股东事实上可以突破股改时承诺的一年锁定期,同时也意味着,刚完成股改的G股公司涉及控制权转让的并购重组可以马上进行。

  流通股协议转让须在交易所进行

  《暂行规则》明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深、沪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统一办理。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转让活动。

  突破“锁一”限制意义深远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股改以往相关规定,所有非流通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也就是通常所谓的“锁一”限制)。如果严格执行该规定则意味着,上市公司在股改后的一年内,大股东不得进行涉及股权转让的重大资产重组。但昨日发布的《暂行规则》第三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一)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其流通股股份转让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上述规定意味着,上市公司涉及“买壳”、“卖壳”的重大资产重组已经不必再受12个月的限制,可以提早实施。

  分析人士认为,《暂行规则》的发布将进一步激活目前日渐活跃的上市公司并购市场。同时,对未股改的部分绩差类、ST类上市公司来说,即使这些上市公司大股东有卖壳打算,受以往规定以及管理层股改进程安排的影响,这些大股东虽有在股改前完成“卖壳”或引进资产重组者的急迫愿望,但另一方面,找到合适的“买壳者”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此,这些公司的股改被搁置和推迟。而根据《暂行规则》,锁定期的突破使得这些公司完全可以在股改后再实施“卖壳”及重组,不必为了完成股改而匆忙实施重组,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推进全面股改进程的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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