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00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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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2日 03:3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三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7月27日发出会议通知,2006年8月11日下午14时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人(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66,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20%。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璞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以同意票66,5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特别决议。 2、以同意票66,5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以同意票66,5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以同意票66,5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成柱;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三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三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年八月十一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