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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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2日 03:3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回证、民事起诉状各三份,现将相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上海原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本案各方当事人 1、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第一被告:上海原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深圳市国际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被告: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270万元; 2、判令第一被告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并支付合同期内利息737709.51元,以及逾期罚息自2005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逾期按《补充协议》约定的利率计息; 3、判令第二被告承担权利质押担保责任; 4、判令第二、三、四、五、六被告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起诉书所述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第一、二、三、四、五、六于2004年11月30日分别订立借款合同、权利质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74万元,借款年利率5.58%,借款期限自2004年12月15日起至2005年12月14日止。第二被告以自己持有股权作权利质押担保。第三、四、五、六被告也分别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作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第一被告还款4万元,未归还剩余款项及相应利息和罚息。因此引发纠纷。 (四)、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本案将于2006年9月26日开庭审理。 (五)、本案对当期或期后利润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判决,就此本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六)、备查文件 1、传票(案号(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93号) 2、应诉通知书(案号(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93号) 3、举证通知书(案号(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93号) 4、送达回证(案号(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93号) 5、民事起诉状 二、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上海东方国际防伪有限公司等单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本案各方当事人 1、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第一被告:上海东方国际防伪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武汉绿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700万元; 2、判令第一被告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并支付合同期内利息856767.63元,以及逾期罚息自2005年4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 3、判令第二被告承担权利质押担保责任; 4、判令第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起诉书所述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04年6月30日订立《借款合同》一份,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订立一份《权利质押合同》,同日原告与第三被告订立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三份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7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5.841%,借款期限自2004年6月30日至2005年4月29日。第二被告以自己持有的中油龙昌法人股1200万股作为第一被告上述借款作权利质押担保。第三被告为第一被告上述借款作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第一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引发纠纷。 (四)、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本案将于2006年9月26日开庭审理。 (五)、本案对当期或期后利润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判决,就此本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六)、备查文件 1、传票(案号(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91号) 2、应诉通知书(案号(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91号) 3、举证通知书(案号(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91号) 4、送达回证(案号(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91号) 5、民事起诉状 三、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上海原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本案各方当事人 1、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第一被告:上海原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被告: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2360万元; 2、判令第一被告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并支付合同期内利息1370031.94元,以及逾期罚息自2005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逾期按《补充协议》约定的利率计息; 3、判令第二被告承担权利质押担保责任; 4、判令第二、三、四、五、被告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起诉书所述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第一、二、三、四、五、于2004年11月30日分别订立借款合同、权利质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66万元,借款年利率5.58%,借款期限自2004年12月16日起至2005年12月15日止。第二被告以自己持有股权作权利质押担保,同时又作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第三、四、五被告也分别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作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第一被告还款6万元,未归还剩余款项及相应利息和罚息。因此引发纠纷。 (四)、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本案将于2006年9月26日开庭审理。 (五)、本案对当期或期后利润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判决,就此本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六)、备查文件 1、传票(案号(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92号) 2、应诉通知书(案号(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92号) 3、举证通知书(案号(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92号) 4、送达回证(案号(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92号) 5、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