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证券业刮起反商业贿赂风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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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2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在全国首推反商业贿赂承诺制 □本报记者霍宇力 陶君 昨日在广东证监局和广东证券业协会的组织下,辖区内28家券商、期货公司和证券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广州共同签署了《广东证券期货业治理商业贿赂自律公约》。据了
据悉,广东证券业的《反商业贿赂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从思想、行为、制度三方面入手,督促证券业公司会员开展自 查自纠,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广东证券业协会同时设立治理商业贿赂举报投诉电话、网上投诉网址,受理辖区内的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对商业贿赂的举报;对于违反公约的证券业公司,将受到通报批评乃至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 广东证监局局长刘兴强在签约仪式上表示,我国证券期货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管理体制和市场机制已逐步建立和完善。但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现象,在证券期货行业仍不同程度的存在,特别是在资产管理、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以及公司项目发包、承揽等环节比较严重。除了组织证券业签署《公约》,广东证监局近期还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督查组,分批对相关单位开展抽查。 据记者了解,目前在广东省内,比较常见的证券业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经营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期货证券公司采取低价倾销、变相降低佣金或有条件返还佣金等不正当手段拓展经纪业务;二是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时,向对方的资金管理人员支付大额顾问费,进行变相贿赂等。 在广东省政府近日披露的十大典型商业贿赂案件中,其中就包括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周明华,在2003年与世纪证券签订托管国债、企业债共2亿元过程中,收取“好处费”共200万元;在2004年,在与海通证券托管业务往来中,收取“好处费”113万元的受贿案。 广东证券业协会会长阎卫星对本报记者表示,商业贿赂的产生是一种长期形成的现象,因此不可能在短期能够清除,要求证券业会员签订《公约》只是一个开始。今后广东的证券行业还需要在自律和监管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商业贿赂的长效防范机制,这才是治理商业贿赂的有效手段。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