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 利益格局初成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 01:04 金融投资报 | |||||||||
在一系列利益博弈下,关于股指期货的利益格局已经渐趋明朗。金融期货的经纪业务由期货公司开展,券商不得直接从事金融期货的经纪业务,允许创新类券商从事IB(介绍经纪商)业务,通过其全资或控股的期货公司来参与股指期货。目前仅允许创新类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业务,以后再推广到规范类券商。创新类券商的参与模式有两种:一是收购独立的期货公司;二是证券公司直接做IB。今后将不再新设期货公司,而是鼓励证券公司收购期货公司。为引导证券公司有效收购期货公司股权,证监会制定了一些突破性的有利于收购
创新类券商只能在IB制度下参与股指期货的经纪业务,预计在短期内,券商的经纪业务总量将会受到一定影响,因为一些客户将会把部分资金转移到股指期货等方面。由于有了期货公司的参与,金融期货交易产生的手续费收入也要由期货公司与券商共同瓜分。券商在与期货公司的合作中可能会留有一手,由于担心客户资源流失,券商在向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可能并没有提供真实的信息。自营业务是券商的核心业务之一,券商对该项业务交易的及时性和保密性颇为在意,如果券商不能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自己成立一家期货公司,就会因通道不在自己控制范围内而担心自己处于不利地位,在进行金融期货投资时可能缩手缩脚。 规范类券商对于失缺IB资格尤为不满。没有IB资格肯定会对规范类券商造成影响,不仅不能分享金融期货推出的市场机遇,反而会让其部分客户流失;只有创新类券商才可以做IB业务,这将会加剧券商业内不公平竞争状态,业内对于取消规范类和创新类证券公司划分的呼声比较高,规范类券商的风险控制能力并不比创新类券商低,如果规范类券商不能以IB的身份参与金融期货,期货公司将只能分散去开发投资者个人,而不能整体开发该类券商客户,势必造成期货公司开发客户成本上升的劣势;如果规范类券商不能以IB身份与期货公司合作,由此将带来一定问题,比如在开户环节上的风险将不可能由不具备IB资格的证券公司及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业部来承担,期货公司将为控制风险付出更多成本。 期货公司在股指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角力中占尽先机,这与期货公司在这场利益博弈中奋力争取有关,也与期货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有关。期货公司虽然争取到了股指期货的经纪业务资格,但是这仅仅是在围绕股指期货利益博弈的第一回合中拔得头筹,期货公司能否在股指期货推出这一历史机遇中与期货市场共同发展壮大,还要看期货公司在其运营与管理中如何把自己打造成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未来的市场竞争和利益博弈将更加激烈,例如虽然确定了创新类券商的IB资格,但是在IB制度下券商与期货公司在利益分成如何划分等方面的利益博弈也将逐步凸现出来,虽然客户通过期货公司的通道进行交易,但客户资源仍然掌握在券商手中,期货公司如果要向客户传递政策变化、知识更新等信息,都只能通过券商,如果客户有问题要咨询和投诉,也要通过券商中转,客户会有诸多不便。不过,由于股指期货经纪业务由期货公司专营,具有创新类券商背景和不具有创新类券商背景的期货公司的差别仅仅体现在接触客户面的广与窄、营业机构的多与少上。不管期货公司股东背景如何,也不管客户是IB介绍还是自己开发的,投资者都将以网上交易为主,电子化交易平台的打造、客户资金便捷划拨、优质的客户服务水准等条件才是股指期货交易中的“短板”,也是将来投资者做股指期货时挑选经纪公司的首要标准。期货公司应当在提升风险控制、客服与研发能力方面努力,做成有竞争力和服务水平一流的特色期货公司。本报记者 易 平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