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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集中发新规遏制信息披露不公平现象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 03:12 第一财经日报
重点监管选择性信息披露 本报记者 蒋飞 发自深圳 深交所近日集中发布了三项信息披露指引,旨在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一线监管,预防全流通时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出现不良倾向。其中上市公司的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成为深交所相关指引的重点防范对象。 深交所负责人表示,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较短,运作不够规范,部分上市公司的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比较严重,证券分析师、券商、基金、公司大股东等信息优先获得者可以据此提前作出交易决策,严重背离了“三公”原则。这种违规行为也是美国等成熟市场的重点监管对象。 深交所此次发布的《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证券分析师、咨询机构、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大股东、新闻媒体等具有信息优势的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要信息。对于在调研、沟通、采访活动中了解到的非公开重要信息,证券分析师等特定对象不得在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新闻报道等中披露或引用该信息,除非上市公司同时公开披露该信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上市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特定对象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重要信息进行证券买卖。 深交所此次发布的另两项指引则分别针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股价异常波动时的信息披露规范作出了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将已经发生或拟发生的所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及时回复上市公司的问询,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详细披露并严格执行承诺事项。 在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必须核实前期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共传媒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公司及有关人员是否泄露了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或与公司有关方面是否已经发生或预计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重要变化。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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