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深交所发布三项指引 信息披露不准玩“猫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 02:57 中华工商时报

  近日,深交所集中发布了主要内容分别为“公平信息披露”、“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三项信息披露工作指引,分别对上市公司如何开展公平信息披露、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如何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如何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深交所公平信息指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具有信息优势的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要信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上市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特定对象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重要信息进行证券买卖。

  为防范少数上市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隐瞒或滞后披露并购重组、股权转让等重大信息,深交所制定了《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指引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将已经发生或拟发生的所有可能对上市公司

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及时回复上市公司的问询并刊登提示性公告,详细披露并严格执行承诺事项。对交易所及其通过上市公司所进行的调查,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在要求的期限内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并按交易所的要求履行或者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号指引则针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明确规定,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核实前期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共传媒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公司及有关人员是否泄漏了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或与公司有关方面是否已经发生、或预计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重要变化。上市公司只有在核实且确信不存在上述问题后,方可做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10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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