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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责任险不该成应景之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 02:49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陈天翔 发自上海

  “这年头,掉一两个上市公司高管就和掉一两块钱一样正常。”《第一财经日报》昨日刊登消息称,早在7月份就“失去联系”的ST三农(000732.SZ)董事长季年谊因挪用资金罪已经被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又有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落马”了。

  有风险,即意味着有生意。既然有了生意,就没有不做的道理——这便是保险公司最简单的逻辑,高管责任险也不例外。据介绍,董事责任险是指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过错导致公司或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而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通常由公司出资,为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投保。

  有数据显示,世界各国的高管责任险的每年保费收入估值为92.5亿美元左右,而美国市场所产生的该类产品的保费大约就有80亿美元左右;过去十年间,欧洲市场的这一保费大约为10亿美元左右,而亚洲的只有1亿美元左右。但是这一增长趋势在2004年至2005年间突然停止,这也是自1999年以来,保费总额的首次下降。但是,该类险种在中国能获得的保费收入,即使是相对于那并不多的1亿美元来看,依然是个可以被忽略的细微份额。

  仔细想想,最近几年国内的保险公司着实推了不少“应景之作”的保险产品:面上虽说是“抓商机”、“抢热点”,但是在各家公司带着“形不同,神相同”的产品蜂拥扑向同一年龄群体、同一收入群体、同一性别群体时,高管责任险却“落单”了——和国内企业出现不少“落马”高管形成极大反差的是,至今却还没有出现过某公司高管因决策失误被判经济赔偿的先例。

  其中的原因并不难理解,根据现行《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因过失、疏忽所造成的损失则无定论。因此,即使推出过高管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也绝对不会将该类产品作为主打产品,除了想借助“秀”在市场上获得一些关注的眼光外,其他的就别无更多用处了。

  瑞士再保险公司的专家日前分析指出:“由于追究责任的情况在国际间日趋盛行,董事及行政人员责任保险在企业风险管理方面越来越重要。以保险方式进行风险转移,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应该经常采用。中国内地和香港需要董事及行政人员责任的风险转移,以支持经济发展。因此,保险及再保险业可借鉴他们在世界各地的经验,为中国内地和香港提供高管责任险。这将会成为一种能持续增长和具利润潜力的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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