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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关于权证行权流程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 00:46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吴铭 深圳报道

  深交所今日发布《关于权证行权流程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就业务流程、信息披露、会员服务等环节作出明确规定。深交所规定,权证发行人由于行权资金或标的证券不足导致交收失败,该所将督促权证发行人就行权失败事项在T+2日予以披露,权证发行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深交所确定,权证行权起始日前3个交易日,权证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领资金划款或标的证券划拨通知;权证行权起始日前2个交易日,权证发行人应当将行权所需资金或标的证券划拨至其在结算公司开立的行权专用资金账户或行权专用证券账户;权证行权起始日前1个交易日,权证发行人应当向深交所提交结算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并提交权证行权申请。

  在行权期的任一交易日(T日)清算、交收后,如权证发行人发现权证行权所需资金或标的

证券不足,应当在交收日16:00点前将所需权证行权资金或标的证券补足。T+1日交收后,如权证发行人由于行权资金或标的证券不足导致交收失败,结算公司及时通知权证发行人和深交所,深交所将督促权证发行人就行权失败事项在T+2日予以披露,权证发行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发行人在权证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自动支付现金差价。

  通知规定,权证发行人应在权证存续期满、完成行权结算后向结算公司申请注销到期未行权的放弃权证、办理权证的退出登记手续,并申请返还权证行权剩余资金或标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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