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深交所连发三项工作指引严防不良信息披露倾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 00:46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吴铭 深圳报道

  记者昨日从深交所获悉,该所近日集中发布了《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等三项信息披露工作指引。其中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的推出,表明深交所在打击选择性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预防全流通时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出现不良倾向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共分五章,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向证券分析师、咨询机构、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大股东、新闻媒体等具有信息优势的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要信息;对于在调研、沟通、采访活动中了解到的非公开重要信息,证券分析师等特定对象不得在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新闻报道等中披露或引用该信息,除非上市公司同时公开披露该信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上市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特定对象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重要信息进行证券买卖。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指引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将已经发生或拟发生的所有可能对上市公司

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及时回复上市公司的问询,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详细披露并严格执行承诺事项。对交易所及其通过上市公司所进行的调查,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在要求的期限内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并按交易所的要求履行或者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指引中明确规定,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核实前期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共传媒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公司及有关人员是否泄漏了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或与公司有关方面是否已经发生、或预计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重要变化。指引强调,上市公司只有在核实且确信不存在上述问题后,方可做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否则,交易所将认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关人员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并将对其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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