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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摘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83 证券简称:*ST 托普 公告编号:20060737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中期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中期报告摘要摘自中期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阅读中期报告全文。

  1.2 没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中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

  1.3 董事未出席名单

  1.4 本报告期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5 公司负责人夏育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陶明海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陶明海声明:保证中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注:如果报告期末至报告披露日公司股本已发生变化,按新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

  .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 适用 √ 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股

  3.2 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 适用 √ 不适用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5.3 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 适用 √ 不适用

  5.4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5.5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上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5.6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5.7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 适用 √ 不适用

  5.8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 募集资金运用

  □ 适用 √ 不适用

  5.8.2 变更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5.9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 适用 √ 不适用

  5.10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5.11 公司管理层对

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5.12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万元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6.2 重大担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填写“上述三项担保总额”(C+D+E)时,如一个担保事项同时出现上述三项情形,合计计算时仅需计算一次。

  6.3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0.00万元,余额0.00万元。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1、股东边丽诉本公司虚假陈述纠纷案,边丽要求本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人民币5.6万元,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定于200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06年6月15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5)成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判决如下:

  被告托普软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边丽赔偿损失50000元。本案件的受理费2010元,由本公司承担。

  详情请见 2006年1月14日、2006年6月1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2、自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诉本公司和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本公司于2006年3月27日收到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传票,因本公司和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于1998年4月6日向自贡国资委借款,应于2003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29,552,857.01元,但到期未还。自贡市国资委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和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8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06年6月15日向本公司送达了(2006)沿滩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判决如下:

  1)被告托普软件偿还原告2002年到期借款29,552,857元;

  2)被告托普软件给付原告借款利息(自1998年4月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借款29,552,857元,按当年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借款利息的70%计算);

  3)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4)被告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自贡国资委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7774元,财产保全费147764元,其它诉讼费40000元,合计345538元,由被告托普软件负担。原告已垫交100000元,由被告直接付给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详情请见 2006年3月28日、2006年6月1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成办)诉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碳)和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债权人中国银行自贡分行向东碳发放贷款2972万元,本公司为东碳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东碳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2004年6月25日,原债权人将该债权转让给信达成办,为此,信达成办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东碳和托普软件偿还此款本息。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06年7月13日向本公司送达了(2006)川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判决如下:

  1)被告东碳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信达成办借款本金余额2588.389314万元以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利息计算从2003年6月25日至2004年6月28日,以借款本金2972万元为基数;2004年6月28日之后,以借款本金2588.389314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分段计算一并给付);

  2)被告托普软件对本判决书中的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托普软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东碳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109元,由东碳和托普软件各承担53053.5元。

  详情请见 2006年4月6日、2006年7月14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4、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滨江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滨江支行)诉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托普集团)、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倍特)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5日作出如下判决:托普集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工行滨江支行偿还本金3,854.875603万元及其利息;由本公司在1,9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成都倍特在1,541.9502412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94万元,由工行滨江支行承担9.976万元、托普软件承担7.482万元,成都倍特承担4.988万元。一审宣判后,成都倍特集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如下: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川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工行滨江支行将该部分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中长成办),后中长成办请求变更原告诉讼主体,即将工行滨江支行变更为中长成办。

  2006年4月1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川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托普集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长成办返还借款本金3854.875603万元及其利息(合同期内的利息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合同期满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03年12月21日起至2004年6月17日止以39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计付,2004年6月18日起以3854.875603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如托普集团到期不偿还上述欠款,由托普软件在1200万元及利息、罚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成都倍特在800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托普软件、成都倍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托普集团追偿。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4.94万元,由中长成办承担2.47万元,托普集团承担12.47万元,托普软件承担6万元,成都倍特承担4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94万元,由中长成办承担2.47万元,托普集团承担12.47万元,托普软件承担6万元,成都倍特承担4万元。本公司已在以前年度预计了担保损失。

  详情请见 2004年6月9日、12月11日、2005年8月31日、2006年4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5、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分行诉托普西北软件园(咸阳)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

  1)工行咸阳分行与西北软件园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与西北软件园订立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有效,现依法解除;

  2)西北软件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行咸阳分行借款本金9266.23562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3年12月21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3)由本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工行咸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643946元、保全费526,964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西北软件园名下的位于咸阳市秦都区沣东镇的土地使用权361994.5m2(土地使用证号为咸国用(2004)第040号)及该宗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及其位于咸阳市秦都区沣东镇的土地使用权231019.2 m2(宗地号为01-19-01-001)及该宗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

  本公司于2005年12月23日收到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咸民执字第0005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拍卖被执行人西北软件园名下的位于咸阳市秦都区沣东镇的土地使用权361994.5m2(土地使用证号为咸国用(2004)第040号)及该宗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及其位于咸阳市秦都区沣东镇的土地使用权231019.2 m2(宗地号为01-19-01-001)及该宗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

  2)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支付本院集中执行案件所确定的标的;

  3)因评估、拍卖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2006年6月26日,本公司收到托普西北软件园(咸阳)有限公司传真的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咸民执字第00057-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称: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3日委托陕西天龙拍卖行有限公司及西安国衡拍卖行,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咸阳市秦都区沣东镇的面积为361994.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咸国用(2004)第040号)及该宗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为42621.40平方米)所有权。2006年2月7日咸阳市土地储备中心以14650万元的最高价竟得该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咸阳市秦都区沣东镇的面积为361994.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咸国用(2004)第040号)及该宗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为42621.40平方米)所有权归买受人咸阳市土地储备中心所有;二、买受人咸阳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持本裁定书在30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详情请见2004年6月17日和2005年5月14日、2006年2月23日、2006年6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6、鞍山科技大学(以下简称:鞍山科大)诉成都托普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教育)合作协议纠纷仲裁一案。本公司于2006年7月6日收到成都教育传真的鞍仲裁字(2006)16号《裁决书》。鞍山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如下裁决:

  1)鞍山科大与成都教育间《关于合作创办鞍山科技大学信息技术学院的协议》的解除合法有效;

  2)成都教育在鞍山科技大学信息技术学院的股东资格丧失;

  3)本案仲裁费1000元,由成都教育承担。

  详情请见2006年6月3日、2006年7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7、浙江新普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及金华电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案。因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涉诉,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了其持有的四川托普教育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共15,238,000股。成都托普教育针对该冻结裁定提出了异议,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3日组织公开听证,裁定驳回了成都托普教育对该冻结裁定提出的异议,并决定继续执行本案。

  2006年7月19日,本公司收到四川托普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传真的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金中民执字第199-3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华仲裁委员会(2006)金裁经字第034号裁决书,于2006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在四川托普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权15,238,000股。2006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载明:被执行人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持有四川托普教育股份有限公司15,238,000股份以1:1.7的价格作价25,904,600元直接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普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以清偿其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持有的四川托普教育股份有限公司15,238,000股份以1:1.7的价格作价25,904,6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普科技有限公司以抵偿债务。

  详情请见2006年6月3日、2006年7月2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深圳支行)诉珠海南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南普公司)归还1500万元借款,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7月6日开庭审理,对本案判决如下:珠海南普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给浦发银行深圳支行贷款人民币1,500万元及利息65,173.81元;托普软件对珠海南普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为清偿后有权向珠海南普公司予以追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335.8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75,520元,由珠海南普公司承担,托普软件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宣判后,本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5年4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本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本公司在深圳托普国威电子有限公司持有的24%的股权,并委托广东省拍卖业事务有限公司拍卖上述股权进行拍卖。

  2006年7月25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执字第21-780-3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2006年6月13日,广东省拍卖业事务有限公司通知深圳中院上述股权为深圳市嘉豪投资有限公司竞得,成交价格人民币16,013,538元,竞买人已将拍卖款人民币1,500万元付至法院帐户。2006年6月13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致函深圳中院称,为尽快解决本案的债务问题,该行同意上述股权拍卖成交价和深圳市嘉豪投资有限公司缴纳的拍卖款之间的差额人民币1,013,538元由深圳市嘉豪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该行,以抵偿本案债务,如该行不能收妥,其后果自行承担,请法院尽快出具拍卖确认裁定。深圳中院认为:上述拍卖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裁定确认。于是裁定如下:解除对本公司在深圳托普国威电子有限公司持有的24%股权的冻结,并过户至深圳市嘉豪投资有限公司名下。

  详情请见 2004年5月29日、2004年8月31日、2005年9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2006年4月20日《2005年年报》。

  公司其他诉讼事项及其执行情况详见本公司2006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的2005年年度报告中28页至第39页。上述涉诉事项对公司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详见七、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注十、或有事项。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欠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万元

  6.6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6.7 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未股改公司已承诺股改但未能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财务报表

  7.2.2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编制单位: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6月 单位:人民币元

  法定代表人:夏育新 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陶明海 会计机构负责人:陶明海

  7.3 报表附注

  7.3.1 如果出现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有关内容、原因及影响数。

  □ 适用 √ 不适用

  7.3.2 如果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原因及影响数。

  √ 适用 □ 不适用

  (1)本公司持股90%的控股子公司成都托普教育截至2005年末持有四川托普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四川托普教育)50%股权(未办理过户手续)。四川托普教育原股东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工会委员会(下称托普发展工会)持有的30.467%股权已转让给成都托普教育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06年4月26日因托普发展工会涉诉,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了其持有的四川托普教育股权共15,238,000股(占30.467%);2005年5月11日经该院裁定,对托普发展工会持有的四川托普教育15,238,000股份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根据相关规定,报告期合并报表只合并了四川托普教育2006年1-6月利润表和1-6月现金流量表,没有合并四川托普教育2006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其相关的影响金额如下:

  四川托普教育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简明)

  单位:万元

  资产 2005年12月31日 2006年6月30日 负债及股东权益2005年12月31日 2006年6月30日

  流动资产 22.36 27.91 流动负债 5,023.425,051.00

  长期投资 750.00 750.00长期负债

  固定资产9,054.61 8,994.41股东权益4,803.55 4,721.32

  资产总计9,826.97 9,772.32 负债及股东权益总计 9,826.97 9,772.32

  四川托普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利润表(简明)

  单位:万元

  项目 2005年1-6月 2006年1-6月

  其他业务利润42.55.64

  营业利润 3.49-82.22

  利润总额 3.49-82.22

  净利润 3.49-82.22

  7.3.3如果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列示涉及事项的有关附注。

  证券代码:000583 证券简称:*ST托普 公告编号:20060738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9月份业绩预亏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预计本期业绩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

  2.业绩预告情况:本公司预计2006年 1-9月份将出现亏损,预计亏损金额约为3500-4500万元人民币。

  二、上年同期业绩

  1.净利润:-50346.42 万元人民币。

  2.每股收益:-2.17 元人民币。

  三、其他相关说明

  2006年5月10日,公司

股票已被暂停上市。若2006年继续亏损,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2006年1-9月份具体亏损金额,将在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望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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