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完善收购制度 力促资源有效配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 13:25 证券日报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

  □ 海通证券 陈峥嵘

  2006年8月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收购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作出重大调整,并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收购办法》赋予了收购人更多的自主空间,降低了收购成本。它的出台充分体现了鼓励、规范上市公司收购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精神,标志着证券监管部门在完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促进上市公司资源合理有效配置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重要一步,由此必将激发上市公司并购的热情,催生上市公司并购的新浪潮,并将强化财务顾问在其中的专业作用和中介服务功能。

  六大修改

  从内容来看,新《收购办法》既赋予了收购人更多的自主选择空间和更大的灵活性,也在信息披露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对收购人的监管,体现了监管层松紧搭配、宽严结合的价值取向。与证监会5月22日向社会发布的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新《收购办法》进一步加大了收购人的信息披露义务,细化了要约收购的可操作性,并且强化了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持续督导责任。新《收购办法》主要作了以下六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要求持股介于5%-20%之间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按照收购人的标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进一步细化要约收购的可操作性,取消了区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不同要约价格底限的规定。

  三是允许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到股权过户的过渡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改选不超过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这使协议收购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而征求意见稿则禁止这一过渡期间被收购公司改选董事。

  四是明确中国证监会将对公司章程中设置不当反收购条款责令改正。

  五是加强对控制多家上市公司的收购人的监管,强化其信息披露义务。

  六是加大持续监管力度,要求在上市公司收购完成后的一年内,由财务顾问结合上市公司季报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六新特点

  新《收购办法》体现了以下六个主要特点:

  1、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新《收购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方式调整为由收购人选择的要约收购方式,赋予收购人更多的自主权。

  2、新《收购办法》转变监管方式,简化审核程序,证券监管部门由原来的事前审批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相结合。

  3、新《收购办法》通过强制性的公开信息披露、程序公平、公平对待股东、规范收购人主体资格、加大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等多方面的措施,将间接收购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一并纳入上市公司收购的统一监管体系。

  4、新《收购办法》突出强调了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为投资者服务、为增强并购活动的透明度提供服务的具体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约束作用,提高并购市场效率。

  5、新《收购办法》强化了公司治理的要求,对管理层收购实行严格监管。

  6、新《收购办法》明确外资收购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期待八方新变化

  新《收购办法》充分体现了鼓励和规范上市公司并购、提高并购市场效率、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有利于推动上市公司收购更加市场化,促进上市公司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改善上市公司整体素质,提高上市公司的营运质量和运作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从而更有效地发挥证券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

  首先,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收购人选择部分要约收购,能有效降低上市公司收购成本,促使收购活动活跃,扩大收购交易规模。这样,为避免全面要约收购而采取表面上的非关联方共同受让股权,或者分次、分类收购的现象将大为减少。

  其次,收购成本的降低、审核程序的简化以及收购方式的多样化,都将极大地活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促使并购活动更加频繁,使一批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和整合,成长为市场瞩目的大盘蓝筹股。

  再次,对收购人资格、足额付款和协同监管等方面作出的规定,将有效制止那些收购动机不纯或收购实力欠缺的收购行为,防止出现因收购人“空手套白狼”、掏空上市公司、并通过控制权转让而“金蝉脱壳”的现象,有利于遏止虚假和失信的上市公司收购行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促进并购市场规范、稳健发展。

  第四,引入换股收购、非公开发行购买资产等多元化的收购方式,可以创新收购方式,丰富收购模式,有利于质地优良、而暂时缺乏现金流的企业,通过换股合并等创新方式去收购其他上市公司,及时抓住企业规模扩张的良机,有利于企业通过并购做大做强。

  第五,对不同持股比例的收购人执行不同类型的信息披露程序,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不仅使得信息披露监管更有针对性,有利于提高监管的有效性,而且促使不诚信的收购人原形毕露,而诚信的收购人通过收购能够实现低成本的快速扩张,有利于净化并购市场环境,维护公平、有序、高效、透明的并购市场秩序。

  第六,强制性要求收购人聘请经认可的财务顾问,不但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提高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的专业化程度,有效遏制那些低效或无效收购行为的发生,而且可以为券商带来新的业务机会,有利于扩大券商的业务范围,拓展券商的业务空间,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第七,要求财务顾问对收购人进行事前把关、事中跟踪和事后持续督导。

  第八,适当限制反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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