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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规范反倾销应诉 行业组织可设立应诉专项基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 03:2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许岩

  本报讯昨日,商务部发布通知,决定《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自2006年8月14日起施行,《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明确,商务部应及时公布与反倾销案件调查或应诉工作相关的信息,地方商务
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在获知有关信息后应立即通知涉案企业。

  同时规定对行业组织的职责更加明确,应定期组织有关反倾销法律知识的培训,可从会费中设立促进会员企业应诉的专项资金。建立出口商品统计监管系统和贸易救济案件信息收集反馈机制。组织应诉企业参加听证会、与国外调查机关和相关行业组织或企业进行磋商、谈判等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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