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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线上市规范中寻求突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 02:37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曹西京

  由商务部牵头制定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的草稿在投行、会计师、律师间流传,业界认为,该规定将对所谓曲线境外上市的“红筹上市”模式产生较大影响。另外,跨境换股首次得以明确规范,这将方便境内资产注入境外壳公司。

  “红筹上市”须经商务部审批

  2004年我国出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并购我国境内公司进行了粗略的投资比例、金额方面的规定。具体行业的投资限制由商务部“外商产业投资指导目录”规范。这两个规定形成了目前我国对外资并购的政策依据。

  新《规定》取消了“暂行”两字,增补了很多内容。首先是商务部审批成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前置条件,改变了此前“红筹上市”只需要外汇管理局、证监会审批的状况。规定要求,特殊目的公司设立时必须到商务部申办核准手续,而且须报送特殊目的公司最终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境外上市商业计划书,之后才能办理外汇登记。

  所谓“特殊目的公司”,是指“红筹上市公司”,即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开曼群岛、维京、百慕大等离岸中心设立壳公司,再以境内股权或资产对壳公司增资扩股,以境外壳公司名义曲线境外上市。业内人士认为,增加审批环节是为了避免优质上市资源流失。其次是为了防止境内企业把国有资产转移出境或偷税漏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孟冬认为,新规定主要是为了控制国内民营企业利用壳公司把境内资产境外上市,防止他们规避产业政策、外汇管理,进行非法资产转移等问题。去年10月以来红筹上市基本停止了。

  跨境换股首次进行规范另外,新《规定》专门就跨境换股问题进行了规范,将给上市企业提供低成本的返程投资方式。至于如何衡量内地公司和壳公司价值,规定要求“必须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作尽职调查,分析境外公司的财务状况。”

  一位证券律师表示,尽管《规定》对跨境换股的规定不算详尽,实际操作中可能还存在问题,但至少给今后股权交换预留了空间,这是重大突破,日前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也增加了换股收购规定。上海胜道投资咨询公司负责人认为,这将大大节省外资并购的时间和成本。

  加强监管划出警戒线同时,新规定加强了对外资并购的监管。如今后境内公司和自然人通过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并购境内关联公司,必须向商务部报批。当事各方还需要进行关联关系说明,如果双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的,应该向审批机关披露最终控制人,并就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首次要求披露“最终控制人”,甚至明确不得以信托、代持或其他方式规避。

  规定指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在相关行业处于主导地位、拥有驰名

商标或中华老字号、职工人数超过2000人的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转移的,或者可能存在其他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的,当事人应向商务部申报。否则商务部可会同相关部门撤销其并购行为或要求修改并购方案。但业内人士认为,具体的反垄断条款,如相关审查标准、豁免条件等内容,与之前的暂行规定没有太大改动。

  去年来外资并购风声水起,目前舆论开始对此反思,凯雷购徐工案引起商务部联席会议把关。胜道投资咨询公司人士说,新规定在松绑外资并购现金瓶颈同时,也划出了了新的警戒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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