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30万股内部股该归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 08:40 每日经济新闻
  2001年6月中旬,陆某委托王某购入某公司未上市股份30万股,每股1.2元。陆某交给王某36万元,约定这些股票股权归陆某所有,若获利则利润对半分。后因该股属非流通股票,双方就是否购入股票发生争议。去年9月,王某立下书面承诺给陆某,称余某欠款60万元现金,已经催讨,余某答应从去年10月份起每月还款10万元。若按期还款,王某承诺先与陆某清账36万元,但逾期王某未作还款,去年10月陆某起诉。
 
  陆某诉称,当时是交给王某36万元认购某公司30万股。王某收到钱款后也开具了收条,但事后并未按照事前约定购入股票,将股权凭证交给自己。去年9月中旬,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委托关系,王某还立下书面保证,表示因经济原因需待他人还款后才能还款给自己的承诺,可迟迟不予兑现。涉及承诺书中的余某,自己并不知晓此人,承诺书表明双方已解除了委托事项。
 
  法庭上,王某辩称当时双方均是大户室股民,按照双方的约定已完成了购股义务,对此证人金某能作证。金某看到过交割单、股权证。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出具的公证文书也可以证明,自己曾转给余某60万元,委托购买该内部股,其中包括陆某的30万股。虽然购入的股票不在陆某名下,但委托他人购股事宜陆某是知晓的,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去年9月那份承诺书并不表明双方解除了委托合同,只是证明在收到他人退款后如何分配的约定。自己已完成了委托事项,只要陆某提出要求,所购股票完全可以过户给他。自己替陆某完成购买股票后,所承担的委托义务已经完成,不存在解除合同之说。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认为,陆某向法院提供了争议举证义务,而王某所提供一系列相反的证据证实自己主张,分析王某提供证据反映的每一事件,都是由单一证据组成,如金某听王某说陆某托余某购入股票一节,因无其他证据佐证,该证人的证言系孤证,无法采信;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陆某知晓王某曾委托余某购入股票的情形下,对余某的证词及王某其他的证据,法院也不予认可。针对王某在承诺书设定“若案外人余某每月按时还款10万元,则自己再履行还款给陆某的义务”这一先决条件,法院认为这是王某将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分配给他人,此举不合理,遂一审判决王某败诉。(李鸿光 何勇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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